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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設置及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機制,落
    實上游保水、中游防洪、下游排水之綜合治水方向,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為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核定作業,得設置水土保持計畫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辦理水土保持計畫聯外排水審查事項。
(二)辦理滯洪池及沉砂池出流量及排放路徑審查事項。
(三)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審查事項。


四、本小組置委員十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指派本局人員兼任
    ,其餘由本局遴聘(派)。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出
    席委員互選產生。


五、本小組委員因職務異動致不宜續任或出缺時,得隨時補聘(派)。

六、本小組得視個案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應有合計二分之一以上委員
    出席始得開會,其中外聘委員出席人數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三分之一,
    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局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依規定按次核付出席費。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需要邀請臺中市政府相關機關、單位或人員列
    席。


七、本局坡地管理科為本小組之幕僚單位,於受理水土保持計畫後,應請
    該計畫承辦技師提送「聯外排水檢討說明書」供本小組辦理初審會議
    。


八、水土保持計畫經初審會議後,依序提送本局委託之相關機關(構)或團
    體審查,並將初審意見納入第1次審查會議紀錄。


九、本小組所需之各項費用由本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