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10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婦女權益,保障婦女人身安全,
    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特設置臺中市婦女權益促進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訂婦女政策及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實施方案等事項。
(二)促進社會各界對婦女政策、福利之重視與支持事項。
(三)性別主流化之規劃與推動事項。
(四)其他有關婦女權益促進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五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
    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
    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任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工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文化局局長。
(八)新聞局局長。
(九)主計處處長。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婦女及相關團體代表四人至六人。
(十三)專家、學者八人至十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於任期內出缺者,得
    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委員不克親自出席會議時
    ,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一人兼任,承主任委
    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社會局及相關業務單
    位人員兼任,負責本會秘書作業。


五、本委員會每年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副主任
    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委員會)主管、社會專業人
    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得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委員會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