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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辦理檔案法第十七條有關民眾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處檔案,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一)並敘明
    理由向本處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本處受理檔案應用申請案件,文書單位收文掛號後,依檔案性質分由
    各承辦單位辦理。
  (一)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機關
          檢調作業要點規定向檔案管理單位辦理調案,並擬妥審核通知
          書(如附表二)簽陳本處權責長官核示後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


四、申請人應於指定日期親至指定處所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並應出示
    核可通知及備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
    始得進入本處指定之檔案應用處所。
  (一)申請人應用檔案原件時,應由承辦單位指派人員陪同為之。
  (二)抄錄或複製檔案,如涉及著作權事項,應依著作權法及其相關
          規定辦理。


五、申請人進入閱覽處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大聲喧嘩。
  (二)不得破壞環境整潔。
  (三)禁止攜帶原子筆、毛筆等易塗損檔卷之工具。
  (四)抄寫檔案時,以使用鉛筆、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為限。
  (五)禁止攜帶私人物品。
  (六)禁止擅自接用電源及連接本處網路系統。
  (七)本處提供應用之器材須妥慎維護,不得破壞。
  前項第四款可攜式電腦或可攜式媒體之使用,非經許可不得為之,其
    使用應遵守本處資訊安全政策相關規定。申請人如有必要暫離檔案應
    用處所,應將檔案交由承辦單位人員保管。


六、本處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例
    假日及國定假日不對外開放。


七、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檔
    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繳納收費:
  (一)申請閱覽、抄錄檔案,計費以每二小時為單位,費用為新臺幣
          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二)複製檔案資料,應依檔案複製標準表繳納費用。
  (三)複製檔案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
          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前項收費由本處業務受理單位收取閱覽抄錄或複製費後,至本處秘書
    室出納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