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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機關學校一般廢棄物代清除處理收費標準
民國 103 年 03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本標準所稱機關學校係指未按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辦法
      第三條所定徵收清除處理費之公立機關及公私立學校。



第四條  環保局受委託代清除、代處理一般固體廢棄物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代清除:每公噸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代處理:每公噸依環保局每年度公告之垃圾代處理費計算
              基準計收。
          前項重量未滿零點五公噸者,以零點五公噸計;逾零點五公噸
      未滿一公噸者,以一公噸計。



第五條  依本標準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