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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業務,特設臺中市議員及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福利互助金之保管事項。
(二)福利互助金之給付審核事項。
(三)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議會秘書長。
(二)本府秘書處處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衛生局局長。
(五)本府主計處處長。
(六)本府人事處處長。
   (七)本府政風處處長。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副局長兼任;置組長二人,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兼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七條   
本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得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出席提供意見。


第九條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十條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