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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員工因
    公奉派出差報支差旅費,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各機關學校員工出差之派遣及旅費報支,應由各級主管按業務需要依
    規定核實辦理,不得浮濫。


三、出差之派遣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必須前往實地洽辦為限;可利用公文、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等通訊工具處理者,不得派遣出差。
   (二)各機關學校對職掌之事項有出差之必要者,應合併辦理,避免分
         次出差。
   (三)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盡量利用便捷之交
         通工具縮短行程;除山地偏遠地區外,往返行程北至臺北市、新
         北市,南至高雄市以一日為原則,出差二日以上者,應檢附開會
         通知單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單程五公里以上,三十公里以內之短程出差,其每日膳雜費為新臺幣
    二百五十元。


五、因公奉派參加訓練或講習,其行程及訓練期間之費用報支,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訓練機關已提供膳宿者,僅補助往返交通費。
(二)訓練機關確未提供膳宿者,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
      二分之一支給膳費;每日僅提供一餐者,比照辦理。
(三)訓練機關每日供膳二餐以上者,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雜費,但
      交通費及住宿費仍核實支給。
(四)參加訓練或講習性質之各項研習會、座談會、研討會、檢討會、觀
      摩會、說明會等,應以公假登記,其有關往返交通費及膳宿費均比
      照第一款至第三款辦理。


六、報支二日以上之差旅費者,應檢附調訓通知單、開會通知單或其他相
    關證明,有提供膳宿情形者應於旅費報告表之備考欄註明。


七、搭乘國內線飛機及高鐵者,除市長、副市長得搭乘商務艙或相同之座
    艙外,其餘人員應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


八、各機關學校得視差旅費預算額度,在本補充規定範圍內,自行核酌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