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補充規定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地方總決算之編製,除依照行政院函頒等相關規定辦理外,依
    本補充規定辦理。



二、決算書表一律採用A4直式橫書,採兩面印刷,若表件為跨頁格式,應
    以左右對頁方式裝訂。



三、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
    年一月底前,分別送達各該主管機關、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
    稱審計處)、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臺中市政府主
    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四、各機關單位決算,應編製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最遲於次年
    二月十五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及各該主管機關各一份。



五、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三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二份最遲於次
    年二月底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其有歲入之機關,應
    以歲入主管決算送達財政局一份。
    主管機關無所屬機關者,除單位決算表件外,併同主管決算應編製表
    件,以單位決算代替主管決算,比照單位決算送達程序及期限。



六、財政局應於次年二月底前編具融資調度決算及市庫年度出納終結報告
    分別送達審計處及主計處各一份;另編具財產量值總目錄及對外投資
    目錄各二份送達主計處。



七、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
    報告應具備書表,依附錄規定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最
    遲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送達審計處及財政局各一份;送達其主
    管機關四份供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最遲於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
    計處二份。



八、各機關帳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應分別與市庫代理銀行
    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細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
    因,及時作帳務更正。
    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若所列歲入歲出各科目及其數額,與市庫
    代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有差異時,應即查明原因
    ,並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九、各機關已收得確定為歲入之款項,不得以預收款、代收款、暫收款等
    科目列帳。



十、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之當年度經費餘額,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填
    具支出收回書,以原撥款科目繳還市庫存款戶收帳。



十一、以歲入支應歲出之收支併列款項,其支付數額應依預算切實執行;
      如收入超收,除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准外,不得超支;
      如收入短收,該支出以已實現之收入數額為限,如有超支,應辦理
      收回。



十二、應收歲入(保留)款之註銷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
      待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
      定辦理。



十三、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理。



十四、各機關潛藏負債事項,應於次年二月十五日前函報各該主管機關、
      財政局及主計處。涉有財務精(估)算報告者,並應附送。
      各主管機關對其主管範圍內之機關及基金相關潛藏負債事項,應於
      主管決算總說明妥為揭露。



十五、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
      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
      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
      列入當年度決算。



十六、各主管機關彙編主管決算時,對於所管各機關單位決算,應切實負
      責審核,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彙編,並將修正事項
      分別通知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原編造機關。



十七、會計年度終了,總預算有關融資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度繼續處理
      者,應依直轄市及縣(市)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
      宜,並列入決算處理。



十八、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
      依據決算法第二十二條及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
      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中市議會審議。



十九、為明瞭各機關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
      定,派員實施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