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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服務中心設置及管理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為民服務事項,發揮一處收件全程服務之單一窗口功能,提升便民服務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特設置新市政聯合服務中心、陽明聯合服務中心、海線服務中心、大屯服務中心、山城服務中心、北臺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各中心服務事項如下:
(一)解答市政問題。
(二)提供市政及相關文宣資料。
(三)協助繕寫申請書表。
(四)輔辦各項申請案件。
(五)輔導急難救助之申請。
(六)協處陳情、請願及申訴案。
(七)其他市政便民服務事項。


三、各中心服務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例假日休息,並得視需要依本府辦公時間調整之。


四、各中心各置主任一人,新市政聯合服務中心、陽明聯合服務中心、海線及大屯服務中心由市長指派本府參議以上人員兼任;山城及北臺中服務中心由市長另行派兼,承市長之命,綜理各該中心業務。


五、各中心採任務編組,並視區域性質及民眾需要,提供申辦諮詢業務服務窗口。


六、各中心服務人員由本府或所屬機關指派熟諳法令、業務並具主動、積極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之專責人員,於各中心提供服務。


七、各中心服務人員受理市民申請、查詢時,態度應親切誠懇,洽談問題非屬權責範圍或個人得解答者,應請業務熟諳人員答覆,並依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辦理。


八、派駐人員應準時上、下班,請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由指定代理人經各中心主任核准後始得離開工作崗位:
(一)編制內公務人員、技工、工友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二)約聘僱人員應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九、生活、工作及勤惰不定期考核並作成紀錄,送原服務單位主管,作為升遷考核及續聘之依據。
        各中心服務人員處理問題適當、態度和藹、服務熱忱有具體優良事蹟者,各中心主任得專案或定期簽請敘獎。
        各中心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各中心主任得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報請議處,並得請求原派遣機關(單位)重新遴派人員:
(一) 懈怠職務者。
(二) 行為失檢者。
(三) 不遵從主管人員工作指揮者。
(四) 上班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
(五) 服務態度惡劣、工作績效不彰致影響各中心業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