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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績優研考人員獎勵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本府各一級機關及所屬機關、本
    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績優研考人員,鼓舞工作士氣,提升行
    政效能及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之編制內人員及依法約聘僱人員連續主辦研考業務連續達
    三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各機關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
    遴選:  
(一)推動為民服務,提昇服務品質,有具體事蹟。
(二)推動施政計畫,辦理管制考核業務,提昇施政績效,有具體事蹟。
(三)規劃、協調及推動電子化政府有關工作,有具體事蹟。
(四)推動政府出版品管理制度,加強公民參與及資訊公開,有具體事蹟
      。
(五)促進地方發展,營造國際友善環境,有具體事蹟。
(六)推展其他研考業務策劃周詳,執行認真,有具體事蹟。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參加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一)最近五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過以上處分。
(三)最近三年內考績曾列丙等。



四、經選拔表揚之績優研考人員,除具有顯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經上級
    機關核定有案者外,二年內不得重複推薦。



五、本府績優研考人員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以不超過五名為原則,其
    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各機關應依第二點規定推薦,並繕造績優研考人員推薦表(
      如附件)二份及檢附各項證明文件影本,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推薦名額各機關以一名為限,但設有二級
      機關五個以下者,得薦報二名;六至十個者,得薦報三名,逾十個
      者得薦報四名;研考會對規劃推動研考業務,績效卓著之研考人員
      ,亦得主動推薦。
(二)研考會組設績優研考人員評審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由研考會主
      任委員擔任召集人,副主任委員擔任副召集人,並由本府資訊中心
      主任、研考會綜合規劃組組長、研究發展組組長、管制考核組組長
      及為民服務組組長等擔任評審委員。
(三)評選後之績優研考人員名冊由研考會報府核定,並擇前三名代表本
      府參加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績優研考人員選拔。



六、經本府核定之績優研考人員,優良事蹟應公告於本府網站,其獎勵標
    準如下:
(一)第一名:記功二次及獎狀一紙。
(二)第二名:記功一次及獎狀一紙。
(三)第三名:記功一次及獎狀一紙。
(四)第四名:嘉獎二次及獎狀一紙。
(五)第五名:嘉獎二次及獎狀一紙。
 第五點第三款績優研考人員如經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獎勵者,
 依同一績優事蹟,獎勵以一次為原則,不再辦理獎勵。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研考會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要點評審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