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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維護管理考核計畫
民國 103 年 07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了解公園綠地維護管理現狀及缺失,加
    強改善維護管理不足之處及提升公園綠地整體環境,俾提供民眾舒適
    休憩活動之場所,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公園綠地,指已開闢完成之公園、廣場、綠地及園道。



三、考核方式:
(一)自我考評:由本府實際維護管理機關填報,針對所轄公園綠地現場維
    護管理情形進行自我考評,每季至少一次。
(二)查核考評:由本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以下簡稱督考小組)執行,
    並依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實施計畫定期督考方式,查核
    各公園綠地維護管理情形。



四、考核作業:
(一)自我考評項目包含植栽養護、清潔維護、設施維護及特殊加分,考評
    內容及成績比重如附表一。
(二)查核考評項目包含植栽養護、環境清潔、設施維護及其他管理,考評
    內容及成績比重依據臺中市政府公園綠地景觀督考小組實施計畫督考
    評分紀錄表,如附表二。
(三)特殊加分項目:
    1、各公園綠地面積大小差異、養護條件複雜程度、地理位置偏遠或
       環境嚴苛致增加養護困難度者。
    2、詳實填報自評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督考小組進行實地查核時之配
       合度及依限回復建議改善意見之辦理情形。
    3、對於公園綠地維護有創新思維或改進之作法,經執行確有助於提
       升維護效益者。
(四)成績計算:考評時間為前一年度七月至當年度六月執行成果,成績計
    算由督考小組綜合考量自我考評、查核考評、特殊加分項目及里長滿
    意度等四項成績,於每年八月底前公布。
(五)各維護管理機關定期執行自我考評並應詳實記錄,於每季次月(一月、
    四月、七月、十月)十日前,連同自評總分彙整表(如附表三)一併呈
    送機關首長核章後,提報至督考小組。



五、考核評比:考核評比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各區公所
    ,依其維護管理之性質區分為自行辦理機關及委託辦理機關,其中委
    託辦理機關,依所轄公園綠地維管總面積再劃分為三類,各別進行評
    比:
(一)甲類:總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公尺。
(二)乙類:總面積二十五萬平方公尺以下至九萬平方公尺以上。
(三)丙類:總面積未達九萬平方公尺。



六、獎懲:
(一)獎勵:
    1、績優團體獎:自行辦理機關,考核評分總成績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或委託辦理機關為甲、乙、丙各類中成績評列為第一名者,主辦
       業務人員得嘉獎二次,直屬主管及協辦業務人員得嘉獎一次,但
       嘉獎總數以不超過五次為限。
    2、進步獎:當年度與上年度比較,其整體表現顯著進步者,由督考
       小組成員推薦並經全體委員審查通過後,由督考小組統一簽報敘
       獎。
    3、傑出創意獎:為鼓勵各機關同仁對於公園綠地維護有創新思維或
       改進之作法,經督考小組評估確有助於提升維護效益者,由督考
       小組成員推薦並經全體委員審查通過後,由督考小組統一簽報敘
       獎。
    4、督考小組成員之獎勵作業,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專案辦理。
(二)懲處:當年度經督考小組建議改善仍無作為、成效不彰者或考核評分
    總成績未達七十分者,由督考小組簽報議處。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