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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6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民政局,協
    辦機關為本府警察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
    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申請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以下簡稱搭棚治喪)
    者,應於五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警察分
    駐(派出)所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
          前項申請應由所在地警察分局審核,並將審核結果通
          知申請人。


第五條    搭棚治喪者應保持交通順暢及確保交通安全,並不得影響居住安
         寧。
         搭棚治喪者,應於核准使用時間截止前回復原狀。


第六條    未依本辦法規定搭棚治喪或未依核准內容使用時,由當地警察
   分駐(派出)所責令立即改善或回復原狀,拒不從者,依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其他相關法律處罰。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