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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辦理勞工休閒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3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倡本市勞工正當休閒活動,
    紓解勞工工作壓力,促進其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提昇工作士氣
    暨勞資和諧,輔以宣導勞動法令及政府勞工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法規登記成立滿一年之下列工會聯合組織或勞工
    相關團體:
(一)依工會法成立之本市市級總工會:
1.台中市總工會
2.台中市職業總工會
3.台中市產業總工會
4.臺中直轄市總工會
5.大臺中職業總工會
(二)台中市勞資合唱團


三、勞工休閒活動內容,應以下列原則之活動內容,並納入年度宣導勞動
    法令主軸及政府勞工政策(由本局於年度通知訂定之):
(一)正當性:不得有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活動內容。
(二)普遍性:活動應考量大眾、會員、勞工得參與之活動性質。
(三)安全性:活動項目、時間、場地與內容等應考量參加人員之人身安全
    ,並確實投保保險。


四、單位申請勞工休閒活動補助,應於當年度本局函通知之日起至4月1日
    前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單位年度申請經費補助,以該年度編列之預算為上限,每年度申請場
    次以五場次為限。


五、申請補助者,應備文檢具下列文件:
(一)活動實施計畫書。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
3.辦理規格(含場次、時間、地點、對象、人數等)。
4.辦理方式及活動內容(含勞動法令或政府勞工政策宣導實施方式、內容
  )。
5.預期效益。
6.經費概算表。
(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駁回其申請。


六、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以核列總經費為上限,不足數額由申請單位自
    行全額負擔或部分補助):
(一)誤餐費:供應一餐者,每人新臺幣八十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新
    臺幣一百六十元。
(二)場地租借費:依實際租借費用核給,辦理半日活動者,最高新臺幣四
    千元;辦理一日活動者,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三)場地佈置費:依實際佈置費用核給,每場次最高新臺幣八千元。
(四)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為原
    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用,均檢據核實列支,且每日以
    新臺幣九千元為上限。
(五)郵資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二千元。
(六)保險費:每日最高新臺幣五千元(含死亡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外醫
    療十萬元),並核實支付。
(七)講師費:外聘講師以每小時新臺幣一千六百元核計;內聘講師每小時
    以新臺幣八百元核計。
(八)教材文具費:依據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核實補助,文具費(含筆、筆記
    簿、出席證等)每人最高新臺幣一百元,編印講習教材資料每份最高
    新臺幣一百元。
(九)其他:辦理勞工休閒活動之相關必要費用。


七、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活動內容是否符合第三點規定。
(二)前一年度單位辦理本項活動之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單位業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之事項。


八、申請案經本局審查同意補助後始得執行(日期或活動內容變更時亦同)
    ,於活動明顯處標示「本活動由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並應於每
    年度10月31日前將活動執行完竣。


九、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備文檢具下列文件送本局結
    報請款:
(一)原核准函影本。
(二)計畫活動內容。
(三)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單位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
    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四)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辦理情形成果報告表。
(六)活動經費補助收支清單。
(七)活動經費決算表。
(八)如涉及個人所得,應檢附扣繳證明書。
(九)出席人員簽到名冊正本。
(十)活動照片正本(每日至少5張,並含本局補助字樣至少1張)。
(十一) 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單位,並請
    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單位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者,不予補助。
    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
    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如
    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局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
    本送本局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除原始憑證正本送本局留存審核辦理撥款外,受補助單位應另留存原
    始憑證影本,妥善保存與銷毀,以供其他法定機關查核。
    留存於受補助單位有關補助項目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
    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單位酌
    減補助,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十、受補助單位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如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如有未符合原經費補助比例或不
    符補助項目費用之情形,本局得按比例調降補助、以單項核定項目最
    高金額補助或不予補助,如有不足部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十一、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者,應以書面敘明
      理由報經本局核准後,始得變更執行。但臨時變更或不可抗力之事
      件,致無法事前函報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惟仍應於事後函報本
      局備查。
      未依本要點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核實結報者,
      除全額追繳補助金額外,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十二、本局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申請補助單位應予協助並不得拒絕或阻擾,違反者致本局無法履
      行查核工作,不予補助。
      (一)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及參加情形。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十三、本要點未盡周全事宜,依相關規範辦理。

十四、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