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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1 日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七 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審查機構,係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 驗業務之臺灣省建築師公會臺中縣、市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指定而得於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執行業務者。


三、本府將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委由審查機構辦理,應由雙方訂定契 約,明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之劃分。


四、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之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本要 點規定,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本局核備。


五、審查機構辦理室內裝修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應指派具有本辦法規定審查人員 資格者為之,並應將審查人員造冊送本局備查。


六、審查機構於本市設有分支機構者,得以各該分支機構為受理申請單位辦理審核 圖說及竣工查驗。但應以審查機構名義行之。


七、室內裝修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作業流程如附表一、二。


八、審查機構審核圖說,應依下列辦理:
(一)申請書圖文件應齊全。
(二)室內裝修及使用材料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應符合規定,不得有破    壞或妨害情形。


九、審查機構竣工查驗,應依下列辦理:
(一)現場查核與驗章圖說相符。
(二)使用之防火材料應附具檢測合格之證明文件及出廠證明。


十、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所定改正期限為六個月;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定修改期限為三個月。


十一、室內裝修施工期限自核發施作許可函起六個月為限,申請人因故未
      能如期完工時,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未依規定申請展期或已逾展期期限仍未完工者,其許可文件自期限
      屆滿之日起,失其效力,但因工程鉅大或情形特殊,經都發局核可
      者,不在此限。



十二、審查機構應設審查小組,就所受理申請案(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實施複查,每半年複查一次,其複查件數不得少於總申請案之十分之一,複查結果應報本局備查。


十三、室內裝修相關書表,依內政部訂頒之格式辦理;必要時審查機構得報請本局補充之。


十四、本局得就審查機構審核及查驗合格之案件實施抽查。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辦法規定,並得由審查機構於依本辦法第七條訂定作業事項中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