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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原則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利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
    簡稱各機關)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以落實各機關自我監
    督機制,特訂定本原則。



二、各機關應就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及執行之有效性,分整體及作業兩個層
    級進行評估,其中作業層級係依各機關設計之內部控制制度作業層級
    自行評估表,針對各項作業確實評估控制重點設計及執行情形,以作
    為判斷整體層級控制作業有效性之參據,另整體層級則按內部控制五
    項組成要素由下而上評估機關整體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程度。



三、各機關可視業務之風險及重要程度決定評估作業辦理次數,惟每年度
    應至少辦理一次;遇有配合上級機關督導、內部控制制度調整或機關
    首長異動等情形,亦得辦理專案評估。



四、各機關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應由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
    務編組事先綜整內部各單位意見研擬評估計畫(應包括評估期間及範
    圍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若有採取抽核程序以驗證整體層級判斷
    細項及作業層級評估重點執行情形之必要時,應於評估計畫明訂抽核
    方式、範圍及比率等,以作為執行依據。



五、各機關內部各單位辦理作業層級自行評估,應檢附載有評估情形及結
    論之自行評估表,併同各項評估重點執行軌跡之佐證資料,簽報單位
    主管簽章。各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應綜整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並
    得編製成自行評估統計表,作為評估整體層級控制作業之參據。



六、各機關辦理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依本原則之附件「各機關內部控制制
    度整體層級有效性判斷參考項目」辦理,並採用評估總表及明細表之
    架構提出評估結論,其中各明細表得依業務屬性或管理需要,增減調
    整適用之判斷項目及細項;另得參採運用整體層級初評表及評估統計
    表,輔助辦理評估。



七、各機關首長應針對整體層級各判斷項目及細項指派適任之主辦單位或
    評估單位,就各判斷項目及細項進行初評,並可直接引用現有稽核評
    估職能(包括:行政管考、人事考核、政風查核、政府採購稽核、事
    務管理工作檢核、資訊安全稽核及內部審核)單位人員之評核意見。



八、各機關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應針對整體層級各組成要素辦理
    複評,惟如判斷項目及細項於初評階段已由稽核評估職能單位人員辦
    理者,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得直接引用其評核意見,不再辦
    理複評;其餘複評意見得依內部稽核結果辦理。



九、整體層級各判斷項目及細項之主辦單位或評估單位,就內部稽核專責
    單位或任務編組之複評意見提出「需採行之改善措施」後,應由內部
    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就各要素「評估明細表」之結論判斷其設計
    面或執行面之有效性,並就機關所認定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案件之改善
    情形,綜合評析作成「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整體結論」後簽報機關
    首長。



十、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年度審核通知或臺中市地方
    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如提出機關內部控制機制未發揮應
    有效能等意見,各機關應納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整體結論之
    重要參據。



十一、各機關內部稽核專責單位或任務編組針對整體層級各判斷項目及細
      項之主辦單位或評估單位所提「需採行之改善措施」部分,應確實
      追蹤其改善情形;若涉及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者,應由內部控制專
      案小組督導各單位參照行政院函頒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等相關規
      定修正。



十二、主管機關併同所屬機關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評估作業者,應併同所屬
      綜整訂定評估計畫、督導評估計畫之執行、複評內部控制制度自行
      評估結果,分別作成各該機關之內部控制制度有效程度整體結論及
      追蹤需採行改善措施辦理情形;另依評估計畫需由內部控制專案小
      組執行評估作業,以及經評估需修正內部控制制度部分,則併由主
      管機關內部控制專案小組辦理。



十三、各機關應將涉及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案件,於評估總表之附表及各明
      細表內敘明其改善情形等資訊,以管控改善進度。



十四、各機關內部控制重大缺失之認定,以內部控制五項組成要素為判斷
      基礎,例如:
      1、控制環境無法預防舞弊之發生。
      2、風險評估過程未能辨識出重要之風險項目。
      3、對已辨識出的風險缺乏有效之控制作業。
      4、未能避免錯誤資訊之傳遞。
      5、未落實監督內部控制制度在設計與執行之情形。
      另佐以已發生下列各項內部控制缺失之嚴重程度等作為參考依據:
      1、有礙機關達成使命、施政效能不彰、斲傷政府形象、損及民眾權
         益、明顯違反法令規定、貪瀆公款、侵占財物或濫用職權等情事。
      2、監察院彈劾、糾正(舉)或提出其他調查意見之案件,涉及內部
         控制缺失部分。
      3、審計處臺中市地方總決算審核報告所列重要審核意見,涉及內部
         控制缺失部分。
      4、本府廉政會報及各機關廉政會報所提相關議題,涉及內部控制缺
         失部分。
      5、其他外界關注事項,涉及內部控制缺失部分。



十五、各機關辦理評估作業表件及相關佐證資料,應自評估工作結束日起,
      以書面文件或電子化型式至少保存五年。



十六、各機關內部各單位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作業及流程,詳附圖1
      及2說明。



十七、市營事業除已依現有法令規定訂有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相關規定
      者,應加強落實辦理外,準用本原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