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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內部
    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臺中市政
    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健全內部控制實施計畫之審議。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之審議。
(三)內部稽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之審議。
(四)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之審議。
(五)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備查。
(六)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主計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八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五)本府秘書處處長。
(六)本府法制局局長。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主管機關提報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
    情形。
    本小組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列席。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並得適時邀集相關機關召開工
    作會議,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主計處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