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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食在安心標章驗證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辦理臺中食在安心標章驗證
    工作,促進臺中市食品業者衛生自主管理之落實,提升食品飲食之衛
    生與安全,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等相關規定訂定
    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食品業者,除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七條定義外,並限於本
    市經營下列行業之業者:
(一)校園團膳業。
(二)食材業。
(三)素食加工業。
(四)烘焙業。
(五)餐飲業。
(六)觀光夜市攤販業者。
(七)冷飲冰品業。
(八)早餐業。
(九)販賣可同時提供食品使用、可供食品調味使用中藥材之中藥商
(十)其他商業主管機關所列之食品相關業別。


三、臺中食在安心標章(以下稱標章)之申請方式,採自主加入方式,惟
    申請之食品業者應符合如下資格:
(一)應具有商業登記或攤販登記或依法登記有案者,但中央廚房如屬學校
    設置或地區級公私立醫院之供膳場所不在此限。
(二)烘焙業者需有實際製造、生產作業,如僅有門市無製造者不在受理範
    圍。
    前項申請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公辦民營、公辦公營、自辦之學校團膳,申請時,以學校名義為之,
     負責人為校長,評核地點為學校製備團膳之場所。。
(二) 食材業者必須進行農藥及動物用藥快篩檢測或簡易檢驗工作並有紀錄
     ,落實自主管理工作。
(三) 烘焙業如為連鎖店,以有生產製造食品事實之場所為申請單位(門市
     無製造者不受理),如獲評通過,亦以該申請場所為核發證書(標章
     )之單位。


四、申請標章驗證之食品業者,其各階段、作業環境、人員衛生管理之作
    業基準,應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始通過食在安心標章驗
    證。


五、食品業者向衛生局暨委辦機關申請驗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
(一)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
(二)商業登記或攤販登記相關文件影本一份,並加蓋負責人印章。
(三)用水符合飲用水證明或自來水收費收據(中藥商免附)。
(四)產品責任險保單影本(夜市除外)。
(五)其他經衛生局依業別指定應附之佐證資料。
前項申請,得向衛生局或經衛生局委辦之機關(構)為之。


六、衛生局及委辦機關(構)應於每年度計畫施行期間,經檢視驗證申請
    書及所附文件完備後,始受理申請,並依下列程序驗證作業:
(一)衛生局每年得指定期間受理業者申請,現場評核時間之安排於受理評
    核期間採無預警現場評核。
(二)評核小組組成:評核小組由衛生局、委辦機構(構)及專家學者組成
    至少各一人組成。
(三)現場評核:就申請業者之人員、作業場所等進行評核。由衛生局派任
    之評核人員擔任領隊,負責評核之進行及協調。
(四)評核報告結果:現場評核完成後,由評核小組依評核結果審議是否符
    合驗證標準,並告知申請業者。如業者對於現場評核結果有異議,可
    立即向衛生局要求重新評核,由衛生局安排重新評核時間,每年以一
     次為限。
(五)驗證決定:由衛生局暨委辦機關就通過現場評核業者之資格、評核結
    果進行複核,經確認資格及評核結果後,得予以通過驗證,並核發臺
    中食在安心驗證證書。
(六)追蹤查核:由衛生局稽查人員一至二人,針對轄區內已通過評核之業
    者進行不定期之查核。
(七)取得認證一年內至少追蹤一次,依追蹤結果審定保留或註銷認證資格
    。


七、前點第五款所定臺中食在安心驗證證書應記載項目如下:
(一)驗證核發機構。
(二)通過驗證業者機構名稱。
(三)通過驗證業者機構地址。
(四)通過驗證日期。
(五)驗證有效期間。
(六)評核分級。
前項所定驗證證書之格式及評核分級適用業別,由衛生局依年度計劃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之評核分級,分為以下兩級:
(一)優級:依據衛生局年度計劃評核標準符合優級標準者。
(二)良級:通過衛生局評核,未達衛生局年度計劃評核標準優級標準者。


八、標章之使用期間與驗證合格之有效期間相同,連續通過驗證得繼續使
    用。
    本標章驗證效力範圍不及於查核地點以外之分公司、門市等分支機構
    ,若為集團業者,應另就各分支機構,分別辦理標章驗證。


九、通過本要點驗證之業者得標示於其產品之包裝或容器之明顯處,惟標
    示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
(一)本標章得依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自製產品之包裝或容器正面表面積大
    小按比例調整尺寸,其邊長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分。但因包裝或容器之
    限制,經衛生局同意者,不受邊長最小一點五公分之限制。
(二)本標章印製於包裝或容器及黏貼標籤,其下方應標註通過驗證年度,
    其標註之字體應明顯易於辨識、顏色有別於標章背景顏色。
(三)前款所稱標籤印製、使用不得逾本標章驗證有效期間,惟連續通過驗
    證得繼續使用。
(四)第二款所稱標籤之印製,通過驗證之食品業者應將其設計稿送衛生局
    備查;變更時,亦同。


十、通過本要點驗證之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標章: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衛生局之追蹤查核。
(二)追蹤查核結果不符合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經查核後仍不符合
    規定者。
(三)製造、委託加工、包裝標示、成分純度或產品廣告有虛偽之事情。
(四)因故意或過失致其產品對消費者造成嚴重傷害(如食品中毒案件),
    且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五)永久停工。
(六)場所變更與發證地址不符者。
(七)其他重大缺失者。
(八)自願放棄驗證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