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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受傷住院之勞工,
    減低其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及子女就學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有下列
      情形之一:
      1、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輕度以上失能者。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者。
      3、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職災期間經評估生活困
         難者。
      4、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且子
         女就學中。
(二)前款所稱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非本要點補助
      對象。
(三)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前
      二款之限制。
(四)本要點所稱勞工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
(五)本要點之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為
      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六) 本要點所稱之生活困難,參考指標如下:
      1、勞工本人未獲職災補(賠)償。
      2、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百
         分之九十以上者)。
      3、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所
         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金:
      1、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
         四萬元整。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中度失能者,發給三萬元整。
      3、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輕度失能者,發給二萬元整。
      4、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發給一萬元整。
(二)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1、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
         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同一次職災,每人最多以領取
         六個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第二點第六款之指標並按個案事實
         核實認定之。
(三)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國小、國中每人補
      助五千元,高中以上每人補助八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四、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含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共
      三張)。
 (二) 事業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如附格式,如事業單位未能開立,請
      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例如薪資單或勞工出勤紀錄、
      工會證明書…等)。
(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投保者無需檢附,但須附上其他足資
      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例如薪資單或勞工出勤紀錄、工會證明書…
      等)。
(四)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勞工保險職災給
      付核定通知函、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職災門診單等;詳申請書
      應檢附文件)。
(五)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要點各項補助之申請期間與申請人順位:
 (一)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申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經勞保局認定符合職業
     災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三點第一款第四目之標準發給住院慰助金後,
     事後經勞保局認定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再申請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
     失能慰助金。另如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三點之標準發給失能慰助金
     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職業災害認定之日起二年內檢附勞保
     局核定通知書提出慰助金差額申請。
 (三) 勞工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由共同居住之親屬或監護人代替勞
      工提出申請,並需檢附相關聲明書或監護宣告證明文件。



六、同一職業災害曾獲中央及其他政府相關補助金者,不得申請之。
    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生
    活補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之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
    本要點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七、勞工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瞭解。



八、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二人,由律師一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一
    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
    一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