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市立屯區藝文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推廣文化教育及展演活動,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
為本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指本中心演藝廳、實驗劇場、大會議室、
露天劇場、戶外廣場。
第四條 有關藝術文化及社教活動,可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但有下列
情事之
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環境之虞。
五、與本中心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五條 申請者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填具申請書並依使用場地分別檢附
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一、演藝廳、實驗劇場: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程表)、演職員
名冊。
二、大會議室、露天劇場、戶外廣場: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
程表)、人數資料。
前項資料於使用前一個月備文送本中心審查同意,並預繳場地
使用規
費始得使用。
申請使用演藝廳之各項演藝活動,如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合辦、
協辦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第六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使用演藝廳、實驗劇場、大會議室,每一場次時間為三小時,
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如需彩排、預演及佈置等情事,
必須配合已登記場地空檔使用,並不得逾一場次之時間。
第八條 本中心場地經核准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核准,並禁止申請使用一年:
一、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場地使用規定。
第九條 申請者在預訂使用時間後,除有下列情形外,其繳納之場地使
用規費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者,得
退還場地使用規費二分之一。
二、水災、疫區、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得退還其無法使用之場地使用規費。
三、本局或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本中心得通知申
請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規費
。
第十條 大眾傳播媒體使用本中心場地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
不適用本辦法,其費用另議之。
第十一條 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使
用人應按市價賠償。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使
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
其他電器設備時,應事先徵得本中心有關人員同意。
第十二條 場地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設售票所、販
賣攤位、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申
請手續前,亦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及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
第十三條 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
中心,如有損毀,並負賠償修復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
本中心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
場地如無損壞,保證金應於十日內領回,逾時未領回者,本
中心得將該筆款項逕繳市庫。
第十四條 收取場地使用規費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並依規定全數解繳
市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