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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屯區藝文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市立屯區藝文中心(以下
        簡稱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推廣文化教育及展演活動,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
        為本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場地,指本中心演藝廳、實驗劇場、大會議室、
          露天劇場、戶外廣場。



第四條  有關藝術文化及社教活動,可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但有下列
          情事之
       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相關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環境之虞。
     五、與本中心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五條  申請者應於使用日前三十日填具申請書並依使用場地分別檢附
          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一、演藝廳、實驗劇場: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程表)、演職員
              名冊。
     二、大會議室、露天劇場、戶外廣場:活動企劃書(含活動流
              程表)、人數資料。
     前項資料於使用前一個月備文送本中心審查同意,並預繳場地
          使用規
       費始得使用。
        申請使用演藝廳之各項演藝活動,如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合辦、
          協辦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第六條  使用本中心場地時間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七條  使用演藝廳、實驗劇場、大會議室,每一場次時間為三小時,
          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計算,如需彩排、預演及佈置等情事,
          必須配合已登記場地空檔使用,並不得逾一場次之時間。


第八條   本中心場地經核准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核准,並禁止申請使用一年:
      一、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場地使用規定。        


第九條  申請者在預訂使用時間後,除有下列情形外,其繳納之場地使
          用規費除保證金外概不退還: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者,得
              退還場地使用規費二分之一。
      二、水災、疫區、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者,
              得退還其無法使用之場地使用規費。
      三、本局或本中心如有特殊需要必須使用時,本中心得通知申
              請者改期,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規費
              。


第十條 大眾傳播媒體使用本中心場地作現場錄影、錄音、實況轉播時,
        不適用本辦法,其費用另議之。


第十一條  使用本中心器材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使
            用人應按市價賠償。未經本中心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使
            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其他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
            其他電器設備時,應事先徵得本中心有關人員同意。


第十二條  場地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在場地四周設售票所、販
            賣攤位、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廣告及暫搭建物等,未完成申
            請手續前,亦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及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
            稱。


第十三條  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後一日內將場地清理恢復原狀後交還本
            中心,如有損毀,並負賠償修復責任,如於一週內未修復,
            本中心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並追償之。
            場地如無損壞,保證金應於十日內領回,逾時未領回者,本
            中心得將該筆款項逕繳市庫。


第十四條  收取場地使用規費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並依規定全數解繳
            市庫。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