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民國 101 年 07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三條 檢舉人為環保局員工者,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一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
          第十款如附表所定之行為,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依實收
         罰鍰金額百分之三十至九十五發給獎金;其獎金發給基準如附表。


第五條 檢舉人應以書面或言詞,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照片、錄影帶、
        光碟片或實物等證據資料,向環保局提出檢舉。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發現違規事實之日起七個工作天內提出檢舉。
    二、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聯絡地址及身分證字號。
    三、環保局已知並已進行查證之案件。
        環保局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身分及其他可資辨認檢舉人身分之相
        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第六條 環保局每年應編列檢舉獎金預算。

第七條 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發給獎金。
        二人以上先後(不同日)分別檢舉同一案件且經環保局分別稽查
        屬實並處一次罰鍰,獎金發放予最先檢舉者。但共同或同日檢舉
        同一案件,獎金按人數平均發給。


第八條 環保局核發檢舉獎金,以每三個月辦理一次為原則,並逐案列冊
        ,載明案由、罰鍰金額、獎金數額。


第九條 檢舉獎金自核定發給之日起三個月內一次發給。自環保局通知之
        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