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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編排要點
民國 100 年 07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
    以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或兼任組長且擔任級任工作之教
            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務、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四、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一)主任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
(二)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但得視學校規模由級任教師兼任之,
      其排課節數每週不得少於十二節。
(三)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供餐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標準;三十七班以上
比照主任之標準。
2.公辦民營及委辦學校(含團膳外包):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3.由主任或組長兼任者每週得酌減二節。
(四)專任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
      作為主要職責,原則上不排課或比照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
      課;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以減授節數方式協調教師兼任輔導
      教師,其減授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教育部另有減授節數
      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教師兼任資訊管理或出納人員每週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六)教師兼任臺中市輔導團輔導員,每週得減授授課節數二節;但教
      育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五、依相關規定編排後仍有剩餘節數,得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
    另組課務編排專案小組擇一審議,視教師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
    隊、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等工作比重酌予減授節數,減授節數與
    該類教師授課節數以不超過二節課為原則。


六、課務編排專案小組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妥善處理本案
    之相關規定,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少於所有成
    員的二分之一,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七、學校得視規模及課程需要,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
    任實施要點規定控留教師員額,於教師授課節數中調整各類教師授
    課節數。


八、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專業工作及依第五
    點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基本應授課節數。凡超過應授課節數
    之授課節數,均得支付超鐘點費。


九、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由本局另定之。

十、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