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落實國民
中小學英語教育政策,特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擬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育政策及目標。
(二)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師資培育及進修。
(三)研發及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及教學媒體。
(四)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學習成效。
(五)其他有關英語教學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一人
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英語教育學者專家五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行政業務由執
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下設二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協調、規劃及推動各項英語教育
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主任,副局長兼任副主任,承辦學校校
長兼任總幹事,並分設下列各組:
(一) 課程教學組:規劃及辦理國中小學英語課程之師資培訓、教材
教法、評量及補救教學等研習計畫。
(二) 活動推廣組:規劃及辦理國中小學英語競賽、教學成果發表等
活動計畫。
(三) 研發輔導組:規劃及推動國中小學英語教學之研究發展計畫,
並輔導學校精進英語教學品質。
(四) 外籍教師事務組:規劃及辦理外籍教師之聘僱、生活、差勤管
理、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國中小學校
長擔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