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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落實國民
    中小學英語教育政策,特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擬訂國民中小學英語教育政策及目標。
(二)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師資培育及進修。
(三)研發及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課程及教學媒體。
(四)規劃督導國民中小學英語學習成效。
(五)其他有關英語教學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ㄧ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副市長一人
    及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八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之:
   (一)英語教育學者專家五人。
   (二)財政局局長。
   (三)主計處處長。
   (四)文化局局長。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次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
    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
    因故出缺時,由本府補聘(派)之,補聘(派)之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
    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ㄧ人,由本府教育局業務科科長兼任,行政業務由執
    行秘書指派專人負責辦理。



六、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主持;正副主任委員均因故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七、本會下設二所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負責協調、規劃及推動各項英語教育
    計畫,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主任,副局長兼任副主任,承辦學校校
    長兼任總幹事,並分設下列各組:
    (一) 課程教學組:規劃及辦理國中小學英語課程之師資培訓、教材
         教法、評量及補救教學等研習計畫。
    (二) 活動推廣組:規劃及辦理國中小學英語競賽、教學成果發表等
         活動計畫。
    (三) 研發輔導組:規劃及推動國中小學英語教學之研究發展計畫,
         並輔導學校精進英語教學品質。
    (四) 外籍教師事務組:規劃及辦理外籍教師之聘僱、生活、差勤管
         理、在職訓練及其他相關事宜。
    前項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指派國中小學校
    長擔任。



八、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