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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設臺中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受理變更編定案件之審查。
(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爭議案件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三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局長。
(二) 本府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局長。
(四) 本府交通局局長。
(五) 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
(六) 本府農業局局長。
(七) 本府社會局局長。
(八) 本府衛生局局長。
(九) 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 本府文化局局長。
(十一) 本府地政局局長。
(十二) 本府法制局局長。
(十三)轄區農田水利會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長以上人員代理出席。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學者、上級有關機關列席指導、並得視實際需要指定本府所屬各有關機關、單位及區公所派員列席說明。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另置幹事一至三人,辦理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應作成紀錄,並簽報市長核定後據以辦理。


八、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