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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第九點規定訂定之。

二、申請審議資格:
依法登記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登記證-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或「營運許可證-有線廣播電視」,並在本市經營者為限。


三、申請審議程序:
(一)有線廣播電視及有線電視節目經營者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五十一條及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於每年八月一日起一個月內檢送下列文件一式二十份,向本局申報:
1.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調整幅度。
2.成本分析及投資報酬率計算書。
3.上一年度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本府新聞局得先行初審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繳交文件是否符合規定,不合規定者應予退件,符合規定者則提報本會審議。
(三)收視費率審議完成後之決議應由本府新聞局依規定於當年十一月底公告之,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四、本會審議前項收視費用時,得邀請申請者、相關產業、團體代表列席說明,惟於會議表決前應行退席。

五、本會決議收視費率應有五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對於會議決議有不同意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以備查考,並予以保密。

七、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事先通知,委員對於審議案件有利害關係者(同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規定),應自行迴避。

八、本會執行秘書、幹事應列席委員會議。

九、議程及會議資料應於會前分送各出(列)席委員,但其具有急迫性不及編入議程者,得以臨時動議方式於開會時提出。

十、本會討論各項案件,召集人得視需要請各委員先行審查,委員於詳閱有線廣播電視經營者所提報之文件後提出審查意見,供本會審議參考。

十一、本會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出、列席人員及請假人員之姓名。
(六)紀錄人員之姓名。
(七)報告事項。
(八)討論事項與決議。
(九)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十二、本會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決議事項之錄案通知及其他事項,由本會執行秘書、幹事辦理之。

十三、本會得推選發言人乙名,就本會相關事務統一對外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