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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組織規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文化資產處(以下簡稱文資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
          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文資處業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文資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古蹟歷建課:
  (一)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指定、登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保存維護、普查、調查、研究。
  (三)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之再利用。
  (四)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保存之獎勵及補助。
  (五) 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管理事項。
二、遺址傳藝課:
  (一)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指定、登
       錄、公告、廢止或變更。
  (二)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之保存維護
       、普查、調查、研究。
  (三) 文化景觀之再利用。
  (四) 遺址之搶救監管。
  (五) 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保存之獎勵
       及補助。
  (六) 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之審查列冊、調查、研究發展、傳習
       、推廣與運用。
  (七) 文化資產專業人才之培育、訓練及運用。
  (八) 文化資產志工之組成、培訓與管理。
  (九) 文化資產推廣商品之開發。
  (十) 其他有關遺址、古物、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管
       理事項。
三、資產修復課:
  (一) 古蹟、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保存區之規劃。
  (二)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規劃設計、工作報
       告書諮詢與審查。
  (三)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查核與督導。
  (四)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緊急修復工程之處理。
  (五) 其他有關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遺址工程事項。
四、綜合規劃課:
  (一) 市志與文獻編纂、檔案文史資料檢選。
  (二) 文書、印信、出納、勞健保、財產與檔案管理。
  (三) 事務、採購與館舍維護管理。
  (四) 技工、工友、駕駛之管理。
  (五) 研考與法制業務。
  (六) 公共關係、新聞發佈與國際交流。
  (七) 資訊相關業務。
  (八) 其他綜合業務。



第四條  文資處置秘書、技正、課長、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
          事員、書記。



第五條  文資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文資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由技正代行或代理。技正因故不能代行
          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文資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文資處擬
          訂,報文化局轉請臺中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文資處擬訂,報請
          文化局核定;丙表由文資處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