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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驗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測試(以下簡稱歸化測試),特訂定本要點。


二、歸化測試由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各戶政事務所每二個月辦理測試一次,時間由本府統一訂定。


三、歸化測試分口試及筆試,題目均為二十題,測試時間均為三十分鐘,參加歸化測試者得擇一應試:
   (一)口試:以問答方式辦理,得就華語、閩南語、客語或原住民語擇一應試。
   (二)筆試:以選擇題方式辦理,測驗卷書寫系統以華語為之。


四、申請歸化測試者,應備下列文件,繳交歸化測試規費新台幣五百元,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提出,並於該戶政事務所接受測試:
   (一)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影本。
   (二)二吋彩色脫帽照片一張。


五、歸化測試規費應繳入市庫,戶政事務所並應製作收據交付申請人。戶政事務所受理歸化測試申請案件,應於審核通過後,將申請人基本資料鍵入歸化測試系統,列印申請書,交由申請人閱覽簽名,排定測試時間及地點,並印製歸化測試通知書,於二星期內寄發或交付申請人。


六、歸化測試申請案經審核文件不齊備時,戶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三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退費。


七、測試人員由各戶政事務所主管人員或相關專業人員擔任。


八、測試前,戶政事務所應會同政風人員運用歸化測試系統隨機抽取試題,並列印試卷及答卷,封袋備用。


九、試務人員應於測試開始前核對申請人身分無誤,並說明測試須知後,逕行口試或發給試題及答卷依規定時間進行測試。


十、測試須知內容應包含測試時間、測試進行方式、合格分數、應試時應請關閉手機、禁帶電子器材入場應試、成績單何時寄發等事項。


十一、筆試及口試評分人員應當場核分簽名。


十二、戶政事務所應將測試成績登錄歸化測試系統,並列印成績單,於二星期內郵寄或交付申請人。


十三、戶政事務所應於測試結束當日製作報考人成績名冊傳送本府;申請人之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應於測試結束後一星期內送本府備查。


十四、歸化測試成績單之換補發由戶政事務所核發,收取規費新臺幣五十元繳納市庫,並將收據交付申請人。


十五、本要點所需申請書、題目卷、評分卷及答案卷,均使用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上課時數認定及測試作業須知所定格式。


十六、歸化測試標準作業流程及測試人員作業流程如附件。


十七、測試人員監考費:
 (一)口試費:口試測試人員每測試一人含評分費,支給新臺幣二百元。
 (二)筆試監考費:筆試監考人員每測試一人含監考及閱卷費,支給新臺幣五十元。
 (三)本府員工於正常上班時間擔任口試或筆試監考人員,不得支領口試費及筆試監考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