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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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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管理規定(101.12.13訂定).pdf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劃一使用地政資訊網際
網路服務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處理程序,避免人為疏失、舞弊、
洩露等不當使用,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 使用者帳號申請及查詢:
(一) 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於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
稱地政局)網站(
http://www.land.taichung.gov.tw
)書表下載
/地政資訊項下下載填寫「地政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經陳核至單位主管(代為決行)後免備文逕送地政局資訊室提出
申請。因調、離職或退休而異動或註銷者,亦同。
(二) 使用人經核准申請後,執自然人憑證至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
業網站(
http://glir.land.moi.gov.tw
)申請表項下,帳號申請
/使用者申請項目登錄使用者資料後,取得憑證序號及送出資料
,俟地政局於系統上核准使用權限,系統即自動發送電子郵件通
知使用者帳號已核可,使用者即可登入系統使用。
(三) 使用者逾三個月未使用系統,系統將自動暫停其使用權限,須繼
續使用者,應向地政局重新提出啟用系統使用權限需求。逾六個
月未使用,地政局將逕行撤銷其使用權限,有繼續使用之需者,
應依本點第一款及第二款程序重新辦理。
(四) 核准使用人員,不得擅自將自然人憑證借予他人查詢資料,並僅
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
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申請案號或事
由」欄位並應詳實填載。
三、 使用者帳號之管理:
(一) 總局及各分局應各設立一位帳號管理者,總局由資訊科負責,各
分局自行選派,管理者負責各單位使用者名冊的建立、更新及保
管。
(二) 各單位使用者調、離職或退休,管理者應協助使用者填寫「地政
資訊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陳核後向地政局申請異動或註銷
使用權限。
(三) 各單位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使用者名冊及
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並函知地政局。
四、 稽核作業:
(一) 資訊科應於每年一、四、七、十月十日前連結地政資訊網際網路
服務作業網站,轉錄每季全部查詢紀錄檔,並將檔案及其統計表
傳送至各單位管理者。
(二) 各單位管理者應於收到檔案十日內列印統計表,並送使用者所屬
股長審核,逐級陳核單位主管核閱後歸檔存查,如有必要,可請
管理者列印紙本或提供檔案查核,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室查明
處理。
(三) 資訊科每季應依查詢之總件數抽樣千分之三,總件數未達一千件
者至少抽三件,並產出「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抽樣查詢紀
錄清單」一份,交各單位管理者,分送使用者所屬股長逐筆查核
,股長應將檢核情形填註該清單,陳核單位主管及加註日期後交
管理者裝訂成冊,並依本局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列各稅目
中類別名稱為「課稅通報資料處理」辦理歸檔備查。
(四) 各單位應配合地政局不定期檢視使用者查詢紀錄,查核是否符合
本規定第二點第四款使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