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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身心障礙學生補助交通費實施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第三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未搭乘就學服務交通車之
          身心障礙學生,其範圍如下:
          一、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
          二、本市私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國小部。
          三、本市私立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四、大學附屬(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以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安置者為限。


第四條  前條所稱無法自行上下學,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社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
              、極重度之智能障礙類、肢體障礙類、視覺障礙類之身心
              障礙學生。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障礙類別學生,除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社
              政單位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並持有身心障礙鑑定醫療院
              所之證明者。


第五條  本辦法補助以每年度實際就學月數計,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
          百元。補助方式分為上下半年各一次。但寒暑假期間未參加課
          業輔導者不予補助。


第六條  學校應通知符合第四條資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填具申請表,
          檢附相關文件,於教育局規定時間內向就讀學校提出交通費補
          助申請。
     前項申請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查通過,報教育局提經
          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後,由教育局核定
          並通知學校。


第七條  學校於接獲教育局審核結果通知後,應檢具領據及相關核銷文
          件向教育局請款,轉發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第八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教育局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