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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防止新欠清理舊欠獎懲審核要點
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防止及清理欠稅、增裕庫收,依據財政
    部頒訂之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獎懲對象為防止及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三、獎懲期間
(一)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徵起個案欠稅,如為全案徵起,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如為
      部分徵起,於統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
(三)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於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徵起個案欠稅
      1.主辦、協辦、督辦人員之敘獎額度應以主辦人員優先為原則,其
        他人員視實際出力情形審慎敘獎。
      2.徵起個案欠稅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記嘉獎
        一次;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記嘉獎二次;達二
        百萬元以上者,記功一次。
      3.前目徵起之欠稅,以移送執行案件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
        證,徵起滯納期滿後尚未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者,不在此限。
      4.徵起個案之獎勵以一人敘獎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證者,
        得增加一人降一級敘獎,如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一
        以上者,每案敘獎人數得增加二人分別依序各降一級敘獎。
      5.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徵起欠
        稅敘獎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最高獎度辦
        理核獎,至未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
        不予敘獎;稽核、分局主任依股長之獎度依序各降一級敘獎。
      6.個案徵起以分期方式償還之期間大於統計期間,其敘獎以一次為
        限,若有具體事證承辦人員積極辦理欠稅,致增加徵起金額則不
        在此限。
      7.徵起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徵起率達當年度清理重大欠稅執行案件
        作業計畫之作業目標者,總局稅務管理科規劃管控人員四分之一
        得嘉獎二次,四分之一得嘉獎一次;股長、稽核、科長得嘉獎一
        次。
(二)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1.參加競賽七縣市以上
        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下:
      2.參加競賽五縣市以上,未達七縣市
        評核成績,達前三名者,敘獎標準如下:
      3.前二目直接出力人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含股長及承辦員),得依上
        開標準酌予提高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但提高之額度不得
        超過最高獎勵總額度(嘉獎數)百分之五十;至於各敘獎額度之
        配當,則依最高獎勵總額度扣除首功人員獎勵額度後,餘有功人
        員,於所餘之獎勵額度內,依貢獻度核予敘獎。



五、懲處條件與標準
(一)承辦人員經辦案件有達到下列懲處標準者,依規定懲處。
(二)科長、分局主任、稽核及股長所屬經辦人員有二人以上各受申誡二
      次處分者,應予申誡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