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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巡迴輔導交通補助支給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工作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貳、目的:
一、加強輔導在家教育學生、提供特教相關專業服務及交通服務。
二、落實身心障礙學生受教權,提昇特教教學品質。


參、補助項目及對象:
一、各教育階段各類巡迴輔導(資源)班教師輔導經臺中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安置之各類身心障礙學生。
二、教師輔導經鑑輔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之教師。
三、適用本要點之輔導教師類別: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
(二)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
(三)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四)聽障巡迴輔導班教師。
(五)自閉症巡迴輔導班教師。
(六)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
               (七)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
               (八)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肆、申請程序及審查作業:
一、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由學校每位巡迴輔導老師按月填寫巡迴輔導檢核表一式兩份,逐級核章後,一份留校備查,一份由學校統一彙整後,備文送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二、於學期中,依實際輔導日數,每4月、6月、11月、12月月底辦理核銷,各校於文到後檢附有關資料,如:領據、支出明細表及印領清冊,送本局辦理核撥事宜。  
   三、凡逾期不得再補提出申請。


伍、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在家教育輔導教師、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個案數計算:

 

        別(不分距離)

巡迴輔導及交通補助金額

同一日內輔導一名個案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同一日內輔導二名個案以上

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二、視障巡迴輔導班教師、聽()障巡迴輔導班教師、自閉症巡迴輔導班教師、不分類巡迴輔導班教師、學前特教巡迴輔導班教師、情緒與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補助基準,以服務學校(單位)數計算:


        別(不分距離)

巡迴輔導及交通補助金額

同一日內服務一所學校(單位)

每日補助新臺幣一百元

同一日內服務二所學校(單位)以上

每日補助新臺幣二百元



陸、教師以電話輔導個案以及於所屬校內進行輔導工作者,不得列入申請交通費補助。


柒、本局得隨時派員至各校查核相關資料及實際情形,如發現不實,除追繳補助金額外,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