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依據:
一、為切實增進民眾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之效能,滿足民眾需求,業
經奉核修正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執行計畫。
二、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條及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辦理。
貳、試辦期間:
自即日起至本年五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止,屆期由本府消防局檢討執
行成效。
參、本計畫作業流程與說明:
一、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圖:詳如附件1。
二、臺中市政府傷病患後送醫院作業流程說明:詳如附件2。
肆、本計畫作業流程運送就醫處置方式臚列如下:
一、救護人員抵達救護現場應依內政部消防署訂頒之緊急醫療救護單
項技術規範評估傷病患是否屬危急個案。
二、危急個案定義:危急個案包括意識不清(葛氏昏迷指數小於十三
分)、呼吸每分鐘大於或等於三十次或小於十次、脈搏每分鐘大
於或等於一百四十下或小於五十下、收縮壓大於或等於兩百二十
毫米汞柱或小於九十毫米汞柱、微血管充填時間大於或等於二秒
、體溫大於或等於攝氏四十度或小於攝氏三十二度、血氧濃度小
於百分之九十、血糖值小於每分升六十毫克或顯示為”high”、
急性腦中風或缺血性胸痛發作、突然或近期昏迷、抽搐不止、中
毒可能危及生命、急產、情況異常不穩定之嬰兒或兒童、吸入性
傷害或發紺、二度或三度燒傷體表面積大於或等於百分之十八、
顏面或會陰燒傷、大量皮下氣腫、手腕或腳踝以上截肢、大而深
的傷口、頭頸胸腹鼠蹊部之穿刺傷或開放性傷口、連枷胸、腦組
織或內臟外露、頭部或脊椎傷害併肢體癱瘓、長骨開放性骨折、
兩處以上長骨﹙此處所稱長骨指上臂、前臂、大腿或小腿﹚或骨
盆腔骨折、高處墜落(大於或等於六公尺或大於或等於兩層樓高)
、脫困時間大於或等於二十分鐘、身體被車輛輾過(遠端肢體除
外)、從車輛中被拋出或其他有高能量撞擊可能之創傷機轉、毒
蛇咬傷等。
三、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危急個案者,以病患安危為優先考
量,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附本市急救責任醫院緊急醫療
能力分級及特殊及限制清冊(詳如附件3)。
四、經現場救護人員判斷傷病患為非危急個案者,處置方式如下:
(一)無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或指定後送醫療機構為就近適當醫療
機構: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指定後送醫院時:
1、指定後送醫院單程未超過十二公里者:先了解傷病患是否長期
持續在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須評估
其所指定之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急醫療效
益者。
(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
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2)無醫療效益者,由救護人員委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緊急送
醫原則,並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2、指定後送醫院單程超過十二公里者:救護人員發送「就近適當
送醫說明單」並向傷病患或家屬委婉說明,送往就近適當醫療
機構;如家屬仍堅持送醫,救護人員應了解傷病患是否長期持
續在指定後送之醫療機構(病歷醫院)就診,亦即必須評估其
所指定之醫療機構有無較就近(適當)醫院更具緊急醫療效益
者。
(1)具醫療效益者,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後,彈
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2)無醫療效益者,由救護人員委婉向病患或家屬說明緊急送
醫原則,並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五、孕婦待產者:
(一)無指定後送醫療機構或指定後送醫療機構為就近適當醫療機
構:送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
(二)指定送往產檢醫療機構:救護人員請傷病患或家屬簽名具結
後,彈性配合後送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
六、其他應注意執勤方式,則參照附件1、附件2之作業流程與說明辦
理。
伍、收費方式:
一、收費對象:指定送醫單程(發生地到目的地)超過十二公里且到院
後非至急診掛號就醫個案之送醫指定人。
二、收費金額:依據「臺中市救護車收費標準表」(詳如附件4)所
定基本應收費項目按次計資,每趟次收取費用依實際行駛里程及
時間計算,費用細項詳列如下:
(一)救護車:
1、其收費計算方式為:
【基本額六百元】加上每公里二十五元乘【(發生地到目的地
距離公里數減五公里)乘二趟】元。
2、國道計程收費—依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公告之國道
計程收費通行費率計算實際金額支付。
(二)救護技術員:費用以單程時間計算,每位救護技術員每小
時伍佰元,未滿一小時者,亦以一小時計。
三、收費程序:
(一)指定送醫者,由執勤人員當場開立收費告知單(1式3聯)
,第1聯(詳如附件5)執勤單位自存,第2聯(詳如
附件5.1)交當事人收執,第3聯(詳如附件5.2)送緊急
救護科,並向傷病患或家屬說明指定送醫單程超過12公里
且到院後未至急診掛號就醫之個案,將由本府消防局事後
查證審核後向送醫指定人收取費用。
(二)本府消防局事後查證審核符合收費條件者,另函通知繳費
,並載明繳費金額、方式及期限。
四、繳費方式:於上班時間至本府消防局繳費。
五、欠款催繳程序:逾繳款期限者,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徵收滯
納金及利息,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陸、執行本計畫各紀錄清冊之記錄應注意事項:
一、凡指定送醫之案件,救護人員應於切結書(詳如附件5)及收費告
知單上填寫相關資料,經向傷病患或送醫指定人詳細說明後,
請其簽名具結。救護紀錄表(詳如附件6)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
則應勾選「病人或家屬要求」項,並應於病患送達醫院後請關
係人簽名。
二、若指定送醫車程超過十二公里者,救護人員應向傷病患或家屬
委婉說明並發送就近送醫說明單(詳如附件5.1);如傷病患
或其關係人仍堅持送往車程超過十二公里之醫院者,經評估送
往該院較具醫療效益者,則比照前述一、之說明辦理。
三、救護人員將傷病患送往就近急救責任醫院或設有急診科之就近
醫院者,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應勾選「依責任區
」項。
四、傷病患因特殊傷病情(如燒燙傷、毒藥物中毒等),送往適當
醫院,救護紀錄表內送往醫院或地點欄位應勾選「病情需要」
項。
柒、教育訓練:
一、由本府消防局邀請新北市政府業務主管人員,針對本計畫內容
召集所屬消防大隊副大隊長、業務承辦組長、業務承辦人,及
各消防分隊分隊長、業務承辦小隊長、業務承辦人及內勤相關
業務科室人員辦理教育訓練,再由前述參訓人員返各單位對執
勤同仁施教。
二、前項教育訓練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消防業務-緊急救護-業務
費項下支應。
捌、督導考核:
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業務承辦科及各級督勤人員,得於
試辦期間不定期督測各單位辦理情形,以適時發現缺失,隨時督促
改善。
玖、其他:
一、指定送醫經傷病患簽名具結者,執勤人員得從寬認定其所指定
送往醫療機構符合就近適當範疇;救護人員依本計畫執行救護
勤務所衍生之救護法律與行政責任,除救護人員有故意或重大
過失外,不予懲處。
二、梨山地區因地理環境特殊,救護案件以就近送至梨山衛生所就
醫為原則;如因病情需要,救護人員可依事故發生地點評估或
依梨山衛生所醫護人員指示,將傷病患就近送往宜蘭縣(羅東
聖母醫院、羅東博愛醫院)或南投縣(埔里基督教醫院、臺中
榮民總醫院埔里分院)適當急救責任醫院就醫。
三、本計畫所示「指定送醫」以送往本市設有急診之醫療機構或孕
婦待產者送往產檢醫療機構就醫為限。
四、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除計畫更新或廢止,授權由本府消防局
隨時修正補充說明,函發所屬照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