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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6: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04 月 06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功能,推廣文化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管理機關為本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演奏廳、演講廳、大廳、廣場
        、多媒體資訊室團體欣賞區。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具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得使用演奏廳。
       二、集會或典禮,得使用演講廳。
       三、藝文活動,得使用演講廳、大廳或廣場、多媒體資訊室團體
            欣賞區。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選舉及政黨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環境之虞。
         五、其他與本中心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六條   申請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使用場地分別檢附
         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一、演藝(演講)部分:活動計畫、演職員名冊及演出節目單。
       二、展覽部分:作品(照片、正片)及展覽計畫。
       三、其他藝文相關活動:活動計畫及活動時程表。


第七條  申請使用演奏廳者,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審查會審查,其時間
        如下:
       一、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提出者,提第一次審查會。
       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者,提第二次審查會。
        本府須使用演奏廳時,本中心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第八條 使用演奏廳、演講廳,一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
        計算,  如需裝台、彩排、卸台,應於申請書敘明時間,其餘場
        地以日計算。使用本中心之鋼琴,應依使用品牌支付使用規費。
        使用本中心場地之方式及金額如附表。


第九條 經核准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內繳清使用規費
        後,由本中心解繳市庫。
       經核准使用演奏廳者,除使用規費外,應繳納保證金,於演出後
        未毀  
       損設備或無逾時使用情形時,無息返還。


第十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地使用規費之
          一部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本中心者,得退還二分之一。
          二、水災、疫區、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
               ,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全部。
          三、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時,無息退還全部。
         申請使用演奏廳之各項演藝活動,如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合辦
           、協辦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第十一條   本中心場地經核准使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核准,並禁止申請使用一年:
           一、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場地使用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
            用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本中心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增加照明及其他設
            備,應經本中心同意。


第十三條   在本中心場地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暫搭建物,應在指
            定之地點為之。


第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體在本中心場地做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
            時,不適用本辦法,其費用另議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