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臺中市立葫蘆墩文化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場地功能,推廣文化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文化局,管理機關為本中心。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中心場地,指本中心演奏廳、演講廳、大廳、廣場
、多媒體資訊室團體欣賞區。
第四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具教育性之戲劇、音樂、舞蹈,得使用演奏廳。
二、集會或典禮,得使用演講廳。
三、藝文活動,得使用演講廳、大廳或廣場、多媒體資訊室團體
欣賞區。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本中心場地: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選舉及政黨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設施環境之虞。
五、其他與本中心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六條 申請者應於使用日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依使用場地分別檢附
下列資料向本中心申請:
一、演藝(演講)部分:活動計畫、演職員名冊及演出節目單。
二、展覽部分:作品(照片、正片)及展覽計畫。
三、其他藝文相關活動:活動計畫及活動時程表。
第七條 申請使用演奏廳者,本中心每年召開二次審查會審查,其時間
如下:
一、二月二十八日以前提出者,提第一次審查會。
二、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提出者,提第二次審查會。
本府須使用演奏廳時,本中心得召開臨時審查會。
第八條 使用演奏廳、演講廳,一場次為三小時,未滿三小時者以三小時
計算, 如需裝台、彩排、卸台,應於申請書敘明時間,其餘場
地以日計算。使用本中心之鋼琴,應依使用品牌支付使用規費。
使用本中心場地之方式及金額如附表。
第九條 經核准使用本中心場地者,應於使用日前十四日內繳清使用規費
後,由本中心解繳市庫。
經核准使用演奏廳者,除使用規費外,應繳納保證金,於演出後
未毀
損設備或無逾時使用情形時,無息返還。
第十條 申請使用場地,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地使用規費之
一部或全部:
一、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且於使用日七日前以書面通
知本中心者,得退還二分之一。
二、水災、疫區、風災、地震、空襲等,致無法如期使用時
,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全部。
三、本中心因特殊需要收回使用時,無息退還全部。
申請使用演奏廳之各項演藝活動,如經本中心評審通過合辦
、協辦者,得免收場地使用規費。
第十一條 本中心場地經核准使用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
使用核准,並禁止申請使用一年:
一、活動項目與申請內容不符。
二、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三、違反場地使用規定。
第十二條 使用本中心器材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或短少,使
用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使用本中心之燈光、音響、舞台吊具或增加照明及其他設
備,應經本中心同意。
第十三條 在本中心場地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及暫搭建物,應在指
定之地點為之。
第十四條 大眾傳播媒體在本中心場地做現場錄影、錄音或實況轉播
時,不適用本辦法,其費用另議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