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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妥善管理維護本局會議室,發揮
    會議室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會議室位於本府陽明市政大樓二樓及六樓,其中二樓會議室開放
    本府各機關或單位借用,各會議室規模設備詳如附表。


三、本局會議室管理單位為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會議室借用申
    請方式如下:
(一)本局各單位:逕至本局會議室借用系統登錄或至秘書室登記申請使用
    。
(二)本府其他機關或單位:應於使用日前五日至秘書室登記申請使用。
    使用順序採先登記先使用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本局得於各機關
    登記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四、使用管理:
(一)使用本局會議室,如需佈置應事先徵得秘書室同意。
(二)本局會議室具有投影設備者,使用前得向秘書室借用投影機遙控器
      ,用畢立即歸還;另筆記型電腦、麥克風、延長線、電腦訊號線等
      設備,由借用機關或單位視需要自行準備及負責保管。
(三)使用機關或單位如須張貼海報、宣傳及標語等,應在秘書室指定地
      點設置,不得擅自張貼,並於會議結束後清除及回復原狀。
 (四)使用會議室召開會議或舉辦研討會、講習會等活動時,應準備可重
      複使用之杯具及做好垃圾分類等環保措施。


五、具有下情事之一者,本局得禁止機關或單位借用:
(一)與申請登記使用內容不符,或轉借其他機關或單位使用者。
(二)損壞會議室設備,經勘驗需修繕者。
(三)未做好垃圾分類及清除垃圾、污漬、海報、宣傳及標語者。
(四)借用物品遺失或未於會議結束後歸還者。


六、使用機關或單位應自行負責會議室之維護及清潔,離場前應請會議
    室管理人員勘驗,如有損毀,照價賠償;若於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
    或損壞者應事先告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