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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高工時從業人員健檢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維護勞工健康,
    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本國籍在職勞工,設籍臺中市且工作地於臺中市,並年滿三十五歲,
    服務於客運業者、醫療院所業者、資訊服務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及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者或與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84
    條之1規定簽訂書面約定書並經核備者。



三、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
(二)如係屬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應檢附報經本局核可之勞
      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約定書影本。
(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四)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補助項目及作業程序:
(一)補助項目:如附表。
(二)作業程序:申請人填妥申請書並檢附第三點所規定之資料後寄至本
      局。審核通過後,將發函予申請人,由申請人持受檢通知書前往所
      選定之特約醫療院所(如附表)受檢。醫療院所應依附表進行檢查,
      並製作檢查報告寄予申請人。
 (三) 健檢費用由本局逕撥予特約醫療院所。



五、同一受檢勞工1年以補助1次為限。



六、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1人
    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