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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協助失業勞工爭
    取合法權益並維持勞工基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
      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一年以上(職災不受一年限制),因雇主有下列
      情形之一(本款第5目除外),並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
      體勞資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
      或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時而提起民事訴訟(勞工每人每案訴訟標的
      金額於50萬元以上)或刑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得向本局申請
      補助訴訟費用、撰狀費或存證信函費用:
      1、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雇主未回復僱傭關係且未給付回復前之
         工資。
      2、事業單位經勞工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
         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譽之適當
         處分。
      3、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6個月以上,尚未獲得工資墊償。
      4、雇主未依規定替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退休金6
         個月以上。
      5、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得不經調解程序情形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
         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
      6、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
      7、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致工作權喪失。
      8、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
         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暨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
      9、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事
         告訴者。
      本款之申請應於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召開勞資爭議
      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後五年內
      為之,逾期不受理。
(二)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對象需符合前款之補助要件,目前未就業且
      經評估生活困難者。
 (三) 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
      前二款之限制。
 (四)符合第一款規定之勞工死亡或因其他事由喪失行為能力時,得由
     其遺屬、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三、每人每案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訴訟費用:
    1、律師費:勞工每人提起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者,1人每案(不分
       審級及訴訟終結方式)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工人
       數在2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2人共同
       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10萬元整,3人以上
       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15萬元整,4人以上每案不分審
       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20萬元整。
    2、裁判費與司法鑑定費:依法院各實際收取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3、保全程序者,最高補助3萬元。
    4、督促程序者,最高補助1萬元。
    5、強制執行程序者,最高補助4萬元。
      申請本款訴訟費用補助(第1目除外)非由申請人負擔者,應於獲償
      或法院發還後十五日內繳還,其繳還金額以補助金額為限。
(二)撰狀費、存證信函費:
    1、每項費用最高補助6千元。
    2、同一案件如已申請本款補助(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又再申請
       前款訴訟費用補助第1目之補助,經審查合格者,應先扣除本款
       補助金額後,再補助其差額。
(三)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
   1、請領生活補助者,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次以2個月為期間,如再
      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生活補助,每人每年最長以補
      助4個月為限。但終審判決確定,事業單位應給付申請人訴訟、裁
      決期間工資者,應於受領給付後三十日內,將原領之生活補助繳
      還。
   2、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
           入90%以上者)。
      (2)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
           所公布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3、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之。
   4、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
      學補助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
      之生活補助時,不得再申請本款之訴訟期間生活補助。



四、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應檢附申請書(如附格式,含領據及切結書,共三
    張)、調解或協調會議紀錄、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影本,並應按申請補
    助之項目,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律師費:律師委任狀及律師費收據正本,第一審須檢附起訴狀影
       本,第二審或第三審須檢附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
       本。
  (二) 裁判費及司法鑑定費:起(上)訴狀影本、裁判費收據影本、裁判
       費收據影本、法院囑託醫療院所進行司法鑑定之鑑定函。
  (三) 保全、督促及強制執行費:執行費收據影本。若有委任律師,須
       檢附律師費收據正本。
  (四)撰狀費、存證信函費:第一審須檢附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
      審須檢附上訴狀、律師費收據正本及存證信函影本。
  (五) 訴訟期間之生活補助:第一審須檢附起訴狀影本,第二審或第三
       審須檢附上訴狀及第一審或第二審裁判文書影本。



五、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訴訟案件顯無實益或顯無勝訴之望。
  (二) 依勞工之資力,顯無補助必要。
  (三) 其他經審核小組認定顯無補助必要。
  (四) 同一勞資爭議事件及申請項目,申請人已獲法院訴訟救助,或已
       申請並獲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其他縣市政府、法律扶助基金會
       同性質補助者。



六、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1人
    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
    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