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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1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生活及子女就學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協助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或受傷住院之勞工,
    減低其災害事件導致之生活及子女就學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年滿十五歲,設籍臺中市且在臺中市境內工作,有下列
      情形之一:
   1、勞工本人遭受職業災害為輕度以上失能者。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者。
   3、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職災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者
      。
   4、勞工本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無法工作期間,經評估生活困難且子女就
      學中。
(二)前款所稱勞工,係指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雇主非本要點補助
      對象。
(三)倘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受前
      二款之限制。
(四)本要點所稱勞工失能,須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之相關規定。
(五)本要點之失能等級規定標準依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劃分為
      重度、中度、輕度,其標準如下:
   1、重度係指失能等級一至五級。
   2、中度係指失能等級六至十級。
   3、輕度係指失能等級十一至十五級。
 (六) 本要點所稱之生活困難,參考指標如下:
   1、勞工本人未獲職災補(賠)償。
   2、勞工本人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以
     上者)。
   3、勞工本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個人所得低於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所公布
     最近一年平均每戶家庭所得總額。



三、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職業災害勞工慰助金:
   1、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重度失能者,發給新臺幣(以下同)4萬
      元整。
   2、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中度失能者,發給3萬元整。
   3、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致成輕度失能者,發給2萬元整。
   4、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受傷住院七天以上,發給1萬元整。
(二)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1、經評估生活困難,每人每次最多補助2個月基本工資額,如再經評
      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同一次職災,每人最多以領取6個
      月基本工資額為限。
   2、評估生活困難由審核小組參考第二點第六款之指標並按個案事實
      核實認定之。
(三)職業災害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經評估生活困難,國小、國中每人
      補助5千元,高中以上每人補助8千元。每人以領取一次為限。



四、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格式,含未重複申請同性質補助之切結書、領據,
      共三張)。
 (二)事業單位開立之服務證明書(如附格式,如事業單位未能開立,請
     另檢附其他足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例如薪資單或勞工出勤紀錄
     、工會證明書…等)。
(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未投保者無需檢附,但須附上其他足
      資證明勞工身分之文件,例如薪資單或勞工出勤紀錄、工會證明
      書…等)。
(四)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證明或足以證明職業災害之文件(勞工保險職災
      給付核定通知函、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職災門診單等;詳申請
      書應檢附文件)。
(五)全戶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本要點各項補助之申請期間與申請人順位:
 (一)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申請應於事故發生日起或經勞保局認定符合職
     業災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二)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三點第一款第4目之標準發給住院慰助金後,
     事後經勞保局認定符合失能給付標準,得再申請同款第1目至第3目
     失能慰助金。另如同一職業災害,已依第三點之標準發給失能慰助
     金後,發生較嚴重之等級者,得於職業災害認定之日起二年內檢附
     勞保局核定通知書提出慰助金差額申請。
 (三)勞工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由共同居住之親屬或監護人代替勞
     工提出申請,並需檢附相關聲明書或監護宣告證明文件。



六、同一職業災害曾獲中央及其他政府相關補助金者,不得申請之。
    同一事由,勞工本人已領取本局勞工權益涉訟補助要點之訴訟期間
    生活補助或本局非自願性失業勞工生活補助之生活補助時,不得再
    申請本要點之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



七、勞工申請本要點之慰助及補助金,必要時,本局得派員實地訪查瞭
    解。



八、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
    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正人士1人
    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上每個月召開1
    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
    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