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行政院環保署99年11月15日環署廢字第0990099723號函頒「地方
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第2點第1項第5款及第4點等規定,
特補充訂定之。
二、清潔獎金發給之金額,經專案報請臺中市政府核定後,由臺中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預算支給。
三、清潔獎金支領對象,除中央法令規範之對象外,其他經本局核實認定
實際從事清理「廢棄物清理法」第2條規定一般廢棄物之人員如下:
(一)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相關管理、調度、巡查及考核
等之各級主管人員(本局各區清潔隊隊長、分隊長、班長等)。
(二)實際從事資源回收、垃圾掩埋、轉運、水肥處理、廚餘再利用、堆
肥、地磅操作之隊員、工友、技工、駕駛、臨時工(契約工、單工)
等。
(三)實際從事環境消毒、廢車拖吊、流動廁所施設與水肥清運之隊員、
工友、技工、駕駛、臨時工(契約工、單工)等。
(四)實際從事一般廢棄物管理、取締、告發、廣告物拆除、髒亂點巡查
、廢棄車輛張貼、查報之巡查之隊員、工友、技工、駕駛、臨時工
(契約工、單工)等。
(五)實際從事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7條之稽(巡)查之隊員、工友、
技工、駕駛、臨時工(契約工、單工)等。
非全職實際從事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之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按其實際
從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工作之比例支給。
四、清潔獎金按月發給,其扣(減)發之基準如下:
(一)遲到、早退者,每次扣(減)發當月清潔獎金十分之一。曠職、曠工
者,半日(含)以內,每次扣(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五分之一;半日
以上至一日,每次扣(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五分之二。
(二)請事假、病假者,按日扣(減)發當月清潔獎金,未滿4小時者,以
半日計。請事假每月3天(含)以上者,扣(減)發當月五分之一清
潔獎金;7天(含)以上者,扣(減)發當月二分之一清潔獎金;10
天(含)以上者,扣(減)發當月全部清潔獎金。延長病假者,不發
給清潔獎金。
(三)請公傷假者,清潔獎金照常發給,同一公傷假請假滿1個月者,其
超過部分不發給清潔獎金。請公假在1個月以內者,清潔獎金照常
發給;超過1個月者,超過部分不發給清潔獎金。請喪假、婚假、
分娩假或陪產假者,清潔獎金照常發給。
(四)應徵入營服兵役,其職務奉准僱用代理人者,清潔獎金發給對象為
其職務代理人,本人部分不發給。
(五)支領本獎金人員到(離)職當月服務未滿一個月者,其獎金應按實
際在職日數覈實計發;至每日應計發之基準,按當月獎金數額除以
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六)違反勤務規定,經提送處分之清潔獎金扣(減)發規定如下:
1.受登記口頭警告或發布書面警告處分者,每次扣(減)發當月清潔獎
金十分之一。
2.受申誡1次處分者,扣(減)發當月清潔獎金二分之一。
3.受申誡2次(含)以上處分者,扣(減)發當月全部清潔獎金。
(七)當月應扣(減)發之清潔獎金如已發給者,應予追繳或於之後月份
扣抵。
五、職員部分已擇支環保專業加給者不得重複申領。
六、已依其他規定支領同性質獎金者,不得同時兼領本清潔獎金。
七、清潔獎金支給審查由用人業務單位覈實認定後,送人事單位審核,如
有爭議則由本局召開清潔獎金支給研商會議審定之。
八、本補充規定溯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