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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事項,特
    設義勇警察人員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互助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金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費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互助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警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本府警察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三人,由本府下列機關
    指派人員兼任之:
    (一)秘書處。
    (二)財政局。
    (三)主計處。


四、互助會設下列各組,其任務如下:
(一)義警組:義警及山地義警福利互助事項。
(二)民防組:民防人員福利互助及互助會一般行政事項。 
(三)義交組:交通義勇警察福利互助事項。 
(四)守望相助組:守望相助隊人員福利互助事項。
(五)會計組:福利互助會計事項。
(六)出納組:福利互助出納事項。
前項各組組長一人,幹事六人,由本府警察局業務單位派員兼任,辦
理經常事務。


五、互助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警察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執行秘書八
    人,由本府警察局下列人員兼任之,並承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日常事務:
    (一)義警組:保安科科長(任首席)及專員。
    (二)民防組:民防科科長(任首席)及專員。
    (三)義交組:交通大隊大隊長(任首席)及副大隊長。
    (四)守望相助組:犯罪預防科科長(任首席)及專員。


六、互助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互助會每年一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由副主任委員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