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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勞動合作社及法人機構推展產業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原住民勞動合
    作社及法人機構相關產業經營發展,藉以提升其產業發展能力,特訂
    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營業所在地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向本府主管機關依法登
        記有案,原住民社員超過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之勞動合作社且
        原住民社員所持有之股份超過50%。
  〈二〉設於本市繼續滿六個月以上並具有合法設立登記之原住民法人機
        構。



三、補助範圍:
  〈一〉購置營運基本設備,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水電、房租及通訊等費用,補助期限最長為一年,每月最高補助
        新台幣2,000元。
  〈三〉業務或技術專精研習之經費:
        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一〉,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前項各款補助每年每項依其最高限額,每年最高總額共計新台幣
   6萬4,000元為限。但同一事項經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申請。
   違反規定經查明屬實者,撤銷其補助資格,並追繳其溢領之各項補助。



四、申請程序、經費請款及核撥〈銷〉:
  〈一〉凡符合本要點申請資格者,應檢具〈附表二〉所列各項資料各一
        份,向本會提出申請;受理每一補助案件經完成審核程序後通知
        ,符合資格者於收到核定函起一個月內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請款
        ,逾期不予核撥。惟因應年度預算申請補助案件受理至十一月十
        五日止。
  〈二〉前項申請由本會承辦單位進行初審,合格者,擬具初審意見提供
        審查小組複審。
 
  〈三〉前項審查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各業務組三人組成,並指定其
        中一人擔任召集人。



五、申請本補助案件,必要時由本會先行函送立案主管機關審查,經審查
    其營運情形正常後始得以賡續辦理補助。



六、經核准之補助案,事後如有計畫變更、因故無法經營情事者,應函知
    本會辦理重新核辦,經查明有重複補助者,本會將撤銷原核定函並應
    將款項繳回。



七、本會得不定時派員訪查各補助對象之辦理情形,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
    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
    至二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之依據。



八、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應積極加強宣導,並於各項宣導資料之適當位
    置標明「臺中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補助」字樣。活動結束後應將
    執行情形連同各項宣導資料活動照片等函送本會,作為以後年度是否
    續予補助之參考。



九、本要點補助費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於當年度預算額度用罄時,不再
    受理申請,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