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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地價稅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地價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出力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每年應訂定清查作業計畫,選
    定清查範圍,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擔任清查範圍之清查及督導工作。
    並於每年七月由分局股長針對清查工作範圍之課徵田賦土地、適用特
    別稅率用地及減免稅地辦理抽核,並作成紀錄,送交財產稅科地價稅
    主辦人員辦理複核及管制。

 

三、考核項目配分
(一)稅收情形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實際清查情形占百分之十。
(三)改課情形占百分之四十五。

 

四、每年之清查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地價稅稅籍清查工作之出力人員。
(二)敘獎標準:依財政部專案評定名列甲組名次按下列標準敘獎:
    直接出力人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含股長及承辦員),得依上開標準酌
    予提高敘獎人數,第一、二、三、四名分別以百分之五十、四十、三
    十、二十為上限;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上表所列敘獎比例計
    算之。

 

五、派員複核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
    稅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
    連帶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