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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人員獎懲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房屋稅稽徵遏止逃漏,增裕庫收並據以
    考核出力人員作業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執行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每年應訂定清查作業計畫,劃
    分清查區域,指派服務區、清查人員及督導人員擔任清查區域之清查
    及督導工作。並於房屋稅籍清查作業結束前由相關人員擔任抽查工作
    ,並作成紀錄,由總局財產稅科房屋稅主辦人員負責彙總陳核。


三、考核項目配分
(一) 稅收情形占百分之四十五。
(二) 改課情形占百分之四十五。
(三) 抽查成績占百分之十。


四、每年之清查工作績效,依下列規定辦理獎勵:
(一)敘獎對象:房屋稅籍清查工作之出力人員。
(二)敘獎標準:依財政部專案評定名列甲組名次按下列標準敘獎:
    
名次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一名 至多二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二名 至多二人 至多三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三名   無     至多二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四名   無        無    至多二人 至多六人

 

 

直接出力人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含股長及承辦員),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
高敘獎人數,第一、二、三、四名分別以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二十
為上限;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上表所列敘獎比例計算之。



五、派員抽查發現漏查誤課等情形,視其短漏課稅額(即本稅,以一年之
稅額計算)之多寡,清查人員分別依下列規定議處,其督導人員亦應連帶
議處:
(一)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一次。

(二)短漏課稅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申誡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