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考核辦理行政救濟案件品質,並疏減訟源,
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辦理。
三、每年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懲對象為法務科復查員、股長、科長。
五、所稱撤銷、變更案件,指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之課稅及罰鍰處分,
經復查或訴願決定撤銷或撤銷重核之案件,但因法令變更者除外。
六、復查員奬懲標準:
(一)每人每年給予基本分七十分,並依本要點之規定加、減計分,按年
考核。
(二)加分項目如下:
1、復查員簽擬撤銷、變更意見,經決議撤銷、變更者,復查員每案加
一分。
2、復查員簽具不同意見,未為復查委員會所採行者,免予加減分。但
簽具之意見與訴願撤銷理由相同者,復查員加二分。
3、協談案件經納稅義務人撤回復查申請或同意不再提起訴願者,參與
協談之復查員每人加計一分。
(三) 減分項目如下:
1、訴願決定撤銷、變更案件,係因原處分適用法令錯誤或未經調查致
與事實不符,復查員減一分。
2、撤銷重核案件,未針對撤銷原因確實重查,即維持原處分者,復查
員減二分。
(四)經決議撤銷、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計分:
1、課稅(違章)主體記載錯誤。
2、課稅(罰鍰)金額計算錯誤。
3、重複課稅。
4、所據法令修改。
(五)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第一名記功一次;第二名嘉
獎二次;第三名嘉獎一次。
(六)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未達七十分,申誡一次。
七、復查員全年累計積分九十分以上達四人者,股長嘉獎二次,科長
嘉獎一次;復查員申誡一次達三人以上者,股長、科長各申誡一
次。
八、復查委員會之決議顯無理由,經簽准提會覆議更正者,計分比照
本要點第六(二)、(三)點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