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防止及清理欠稅、增裕庫收,依據財政
部頒訂之稅捐稽徵機關清理欠稅作業要點、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
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及獎懲案件處理原則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
二、獎懲對象為防止及清理欠稅之實際出力人員、規劃管控及督導人員。
三、獎懲期間
(一) 統計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 徵起個案欠稅,如為全案徵起,於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辦理;如
為部分徵起,於統計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辦理。
(三) 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於績效評定後三個月內辦理。
四、獎勵條件與標準
(一) 徵起個案欠稅
1.徵起個案欠稅金額達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百五十萬元者,記嘉獎一次;
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二百萬元者,記嘉獎二次;達二百萬元以上者
,記功一次。
2.前目徵起之欠稅,以移送執行案件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證,徵
起滯納期滿後尚未移送執行之欠稅案件者,不在此限。
3.徵起個案之獎勵以一人敘獎為原則,但出力人員有具體事證者,得增加
一人降一級敘獎,如徵起金額超過最高敘獎標準二分之一以上者,每案
敘獎人數得增加二人分別依序各降一級敘獎。
4.督導清理欠稅業務之股長以轄內同一獎勵期間,經核定之徵起欠稅敘獎
案件達三案以上者,以實際出力人員敘獎令中最高獎度辦理核獎,至未
達三案者降一級敘獎。但最高獎度僅嘉獎一次者,不予敘獎;稽核、分
局主任依股長之獎度依序各降一級敘獎。
5.徵起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徵起率達當年度清理重大欠稅執行案件作業計
畫之作業目標者,總局稅務管理科規劃管控人員四分之一得嘉獎二次,
四分之一得嘉獎一次;股長、稽核、科長得嘉獎一次。
(二) 財政部年度清欠競賽
評核成績,達前四名者,敘獎標準如下:
名次 記功二次 記功一次 嘉獎二次 嘉獎一次
第一名 至多二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二名 至多二人 至多三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三名 無 至多二人 至多四人 至多四人
第四名 無 無 至多二人 至多六人
直接出力人數達四十人以上者(含股長及承辦員),得依上開標準酌予提高
敘獎人數,第一、二、三、四名分別以百分之五十、四十、三十、二十為
上限;至於各敘獎額度之配當,則依上表所列敘獎比例計算之。
五、懲處條件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