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比照查核小組之品質缺失每點罰款金額。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80分(甲等)扣罰5點;查核成
績未達75分,扣罰10點。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5點。
三、履約期間內工地應擔任專職人員有不當兼職之情形者,每人扣罰10點
;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扣罰至改善之日止。
四、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未落實工程材料會同取樣、送驗,並由品管人員
及監造單位判定材料抽(檢)驗結果者,每次扣罰5點。
五、工程主辦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
理督導工作發現施工品質缺失時,得比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
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項目及扣點範圍進行扣罰,工程主辦機關並應
留存督導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