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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懲罰性違約金扣點規定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懲罰性違約金金額比照查核小組之品質缺失每點罰款金額。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有下列情形者,依下列規定扣罰: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80分(甲等)扣罰5點;查核成
       績未達75分,扣罰10點。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成績未達75分扣罰5點。



三、履約期間內工地應擔任專職人員有不當兼職之情形者,每人扣罰10點
    ;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扣罰至改善之日止。



四、監造單位或承攬廠商未落實工程材料會同取樣、送驗,並由品管人員
    及監造單位判定材料抽(檢)驗結果者,每次扣罰5點。



五、工程主辦機關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辦
    理督導工作發現施工品質缺失時,得比照「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品
    質缺失扣點紀錄表」之項目及扣點範圍進行扣罰,工程主辦機關並應
    留存督導紀錄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