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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06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為加強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臺中市政府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府授研管字第○九九一○○○一二三號函頒之「臺中市政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人民陳情案件,包括以書面、電子郵件、傳真、言詞等方式向本局提出之陳情案件。

四、 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如屬檢舉類別者,應以密件處理。
(二)人民陳情案應依案情性質先行分類,承辦單位應依各類別處理期限辦理。
(三)陳情案件之處理期限自收文次日起算至發文日止,例假日、等待陳情人補件及上級機關釋復以後之期間得予扣除。
(四)案件類別及處理期限
1、第一類檢舉類,處理期限為十四日。
2、第二類陳情類,處理期限為五日。
3、第三類建議類,處理期限為三日。
4、第四類其他類,處理期限為三日。
(五)業務單位收到陳情案件後,如須移文或改分者,應會知研考單位解除列管或改分。


五、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凡經列管之人民陳情、請願案件,均須答覆陳情人或交辦機關,不得存查結案,用字遣詞應親切、口語化,並註明列管案號,將副本抄送研考單位或上級列管單位,以便解除列管,如有遺漏視同未結案件。
(二)下列案件應優先處理:
1、列有真實姓名、住址、電話及電子信箱地址。
2、有建設性且事涉民眾利害關係及關切公共安全。
3、對於有註明電話之抱怨案,應先以電話向陳情人說明或更進一步了解案情。
(三)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辦理:
1、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
2、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
3、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別向各機關陳情。
前款經簽准不予處理之案件,亦應知會研考單位解除列管。
(四)承辦人員受理陳情案件後,應迅速先審核是否符合規定,如有需補件者,應儘可能聯絡陳情人一次補件憑辦,避免造成各級人員審核程序中因欠缺應檢附之文件,而延宕甚至否准,或承辦人員對案情有誤解,以致陳情人誤會而利用陳情方式,再次敘明案情,要求重行辦理將影響行政效率。陳情案件內容不明確或有疑義者,應主動電話聯繫或書面通知陳情人補陳,以免未能完整答覆而再度陳情。
(五)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俟釋覆並答覆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承辦單位仍應持續追蹤。
(六)案情特殊、複雜或需詳加調查,無法於期限內處理完畢時,應在限期屆滿前填寫展期報告單簽請局長核准並將展延理由告知陳情人,再將展期報告單送研考單位錄案,研考單位應繼續追蹤管制至結案為止。
(七)連續收到同一案由之人民陳情案件(含同一陳情人)均予併案處理,倘陳情案件業經本局答覆陳情人後又接獲上級機關交辦同一案件時,應將辦理情形函覆交辦機關並副知陳情人及研考單位。
(八)人民陳情案件如係副本,研考單位不予列管,由總收文按一般公文處理程序登記掛號後,送業務單位自行處理。
(九)處理陳情案件公文得以公文、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回覆。
(十)處理陳情案件逾期積壓者,依本局相關規定議處。


六、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
(一)業務單位:陳情案件之辦理應本於權責並依公文處理時限,針對陳情事項內容予以查處後,具體回覆陳情人並副知分局陳情案件列管人員,以書面回覆時並應隨函檢附「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處理民眾意見滿意度調查表」如附件。
(二)研考單位
1、各分局應指定陳情案件列管人員,除逐案列管、嚴密管制處理時限外,並應落實管制作業,避免逾期情事,民眾檢舉或陳情案件有保密必要者,應以保密方式處理,不得公開。
2、民眾寄回之「處理民眾意見滿意度調查表」,列管人員應檢視內容,如有需再行處理事項,應再移請主辦單位辦理。
3、分局列管人員於每季後十五日內就陳情案件數量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予以分類統計,詳加檢討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研提改進措施,送企劃服務科彙總。
4、企劃服務科應於年度終了時,就總局受理人民陳情案件之件數、稅目別、區域別、來源別、處理結果、處理期限、處理情形問卷調查回覆情形及所涉及問題之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予以分類統計,詳加檢討分析,依據分析結果研提改進建議,製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統計分析及改進措施報告」,簽請局長核閱後,送有關業務單位參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