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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績效督導考核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並提升本府各機關消費者保護業
    務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經濟發展局、交
    通局、都市發展局、農業局、觀光旅遊局、社會局、勞工局、環境保
    護局、地政局、新聞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前項考核對象,必要時得經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決議增加或刪除。


三、為辦理督導考核作業,由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外聘委員組成督導小
    組,並由本府法制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主任消費者保護官擔任副召集
    人,就受考核機關執行消費者保護業務之績效,進行督導考核。


四、考核辦理時間與程序:
(一)各受考核機關依臺中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於每年一月
    二十日前提送前一年度消費者保護業務執行績效之書面報告予本府。
(二)督導小組於每年二月至三月間辦理書面考核,並得擇定機關進行實地
    考核。
(三)督導小組完成書面及實地考核後,召開考核會議確定考核結果。


五、前點所稱書面報告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消費者第一次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
(二)消費者保護方案之執行成效或業務稽查之辦理情形。
(三)消費者保護教育訓練宣導之執行成效。
(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考核委員建議事項及本府督導小組前次考核建議
    事項之處理情形。
(五)自行辦理與保護消費者權益有關事項之執行成效。
(六)其他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之臨時專案性業務之執行成效。


六、考核結果分數達七十分以上者,分列等第為: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良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三)普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考核結果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為未達列等標準,不予列等。


七、考核結果良等以上之機關,除於本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中公開表
    揚外,並得依考核當年度之預算額度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品。
    考核結果未達列等標準之機關,函請受考核機關積極檢討、改進,並
    提出改善檢討方案。
    本府得視實際考核情形函請受考核機關就相關人員予以敘獎或懲處。


八、考核結果未達列等標準之機關,督導小組得於考核後相當期間通知辦
    理複核作業,複核結果未達七十分者,該受複核機關應將檢討改進情
    形提報本府。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