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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打造運動島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打造運動島計畫,普及運動擴
    大效果,特設打造運動島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體育相關政策規劃及執行。
(二)配合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政策之推動。
(三)有關本市打造運動島策略之之規劃與推動。
(四)其他與打造運動島相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指派副市長
    一人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及副局長兼任;
    其餘委員十二人,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會)之人員,體育、
    教育文化、農漁民、勞工、婦女、衛生醫療、企業代表、身心障
    礙、原住民及軍警消海巡等領域專家遴薦,陳請市長聘(派)之。


四、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
    比例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三分之ㄧ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派(聘)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會議每年召開三次,分為期初、期中、期末召開,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由
    副主任委員代理。會議應有二分之ㄧ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
    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本小組置執行祕書一人,由臺中市體育處(以下簡稱體育處)處長
    兼任。


七、本小組設分組,置組長及幹事,均由執行祕書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開會時,得邀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打造運動島輔導委員代表出
    席。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對審議過程及結果均應保守秘密。
    但法令另有規定、專供公務上使用或經本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本小組所需經費由體育處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