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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採購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爲建立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採購作業制度,落實權責分
    明之採購行政,以提升採購效率及品質,特訂定本要點,本局辦理採
    購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
    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三、採購金額及採購方式應依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由需求單位於招標
    前認定之,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四、開口契約之採購案件原則上於上一年度十一月底完成招標作業並於招
    標文件及契約預先載明採購金額之上限,以實作數量之方式計價,以
    提升採購效率。


五、招標文件得載明「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並預先訂
    明保留決標期間及逾該期間仍無法決標時之處理方式。


六、小額採購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其採購程序如下:
(一)由需求單位,以採購申請單或簽呈方式提出請購,採購金額新臺幣
      一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廠商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之採購,除依
      市場慣例不提供估價單外,須檢附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請購文件
      會秘書室及會計室,經局長或授權人核准後,交由秘書室辦理採購
      。
(二)每月固定支出之採購,原則上應於年度開始統一簽准,再按月核銷
      ,以簡化請購流程。
(三)油品採購,應依共同供應契約,以加油卡方式辦理。
(四)採購金額為新台幣二千元以下之案件,由需求單位自行辦理採購,
      免會秘書室。
(五)以特別費支出之費用或繳納水費、電費、電話費及牌照稅、燃料費
      等支出,免請購程序。


七、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其招標程序如下;
(一)第一次採購招標作業,由需求單位擬具採購招標簽呈,內容應含採
      購名稱、採購金額、經費來源、招標方式、決標方式、是否有訂底
      價及所含附件等,若需組成評選、審查委員會、工作小組、評審小
      組等組織,其組成時機、人數、建議名單遴選方式、圈選方式等請
      一併敘明。以上內容並應載明法令依據。
(二)採購案件應簽會有關單位,並陳請局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移由秘
      書室辦理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得委託本府秘書處代辦。
(三)採購文件之領取,以電子領標為原則。


八、各科室之採購案件於等標期間 ,因廠商疑義或聲明異議或自行更正
    或補充,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應擬具採購招標更正內容,經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移採購單位辦理更正或補充公告作業,如
    屬重大改變者,應重新公告。


九、底價之核定及保管:
(一)底價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九條、同
      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由秘書室擬訂底價核定表
      及底價袋,並簽會需求單位填入預估金額,陳請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定。
(二)採購招標案件流標、廢標後,續行或重行招標者,如招標之圖說
      、規範、契約、成本、市場行情等有所改變,應重行訂定底價。
      繼續辦理續行招標事宜時,倘無市場行情改變之情形,應敘明原
      訂底價尚在保密之中不再重訂底價。
(三)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已開啟之底價無法當場決標
      時,本局人員應於開標現場立即將底價袋妥為密封。
(四)核定底價之長官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之。
(五)開標前底價交由政風室保管,並於開標當日由需求單位向政風室
      領取。


十、主持開標人員由下列人員任之,主持人請假者,由其職務代理人為
    之:
(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由秘書室專員主持。
(二)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由秘書室主任主持。


十一、開標時,廠商之標價有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總標價低於底價百
      分之八十情形時,除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外,並得依下列原則
      辦理:
(一)廠商總標價在綜合標價以上者,得視為該總標價無顯不合理,無
      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無需通知最低標
      提出說明及差額保證金。此種情形授權於開標現場由業務單位判
      斷是否有標價偏低,若無偏低情形,得逕行決標。
(二)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尚非完全合理,通知最低標於五日內提出差
      額保證金,繳妥後再行決標之情形,已要求廠商提供差額保證金
      ,以保證廠商履約能力及維護機關權益,為加速採購流程,授權
      需求單位主管決行。
(三)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
      ,最低標廠商之說明合理,免提出差額保證金之案件,或有「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
      程序」第四項所列不決標予最低標,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
      商之情形,應由需求單位表示意見後,陳請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
(四)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最低標廠商報價在容許標
      價以上者,經廠商提出說明,機關認為合理,可照價決標予最低
      標。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容許標價者,因其報價顯然偏低,有降
      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評估廠商說明的合理性時,除有優
      良實績足以證明履約能力外,原則上不決標予最低標,以上情形
      均應由需求單位表示意見後,陳請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定。
(五)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之廠商且低於容許標價,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決標給該廠商。
      1.工程採購案以工程會網站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之統計分析
        項下之廠商履歷,查詢最近五年承攬工程履歷之工程施工查核
        等第有丙等以下,或查核平均評分七十四分以下者。
      2.委託技術服務案以最近三年之設計或監造有違反技術規則或契
        約義務,經本局發文要求改善有二次以上紀錄者。
(六)所謂「綜合標價」指有效標兩家以上廠商標價平均值之百分之九
      十,所謂「容許標價」指有效標兩家以上廠商標價平均值之百分
      之七十。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
      其後作成決標予最低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地點公開為之。
      但機關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而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或宣
      布廢標時,仍應公開為之。


十二、工程採購契約決標後,原則上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三日內(工
      作日)開工,並自開工之日起每月得估驗計價一次。


十三、採購之驗收應指派主驗人員,並通知會計室及政風室監辦,接管
      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驗收應於法定期限內辦理,並作成紀錄,
      法定期限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准。


十四、本局核派工程採購主驗人員原則如下:
(一)採購金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各需求單位主
      管核派單位內人員擔任。
(二)採購金額逾新台幣五百萬元之案件,二仟萬元以下主驗人員由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派正工程司或專員以上人員擔任。
(三)採購金額逾新台幣二仟萬元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派副總工程司以上人員擔任。


十五、本局核派勞務、財物採購案件主驗人員原則如下:
(一)勞務、財物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案件,主驗人員由需求單位
      主管核派單位內人員擔任,
(二)採購金額為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主驗人員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派正工程司或專員以上人員擔任。


十六、契約有估驗或分期付款規定者,其估驗人或分期之驗收主驗人,
      得依估驗或分期付款金額認定,並按十四、十五點核派原則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