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臺中市勞工權益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為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福祉,協助失業勞工爭
取合法權益、保障勞工基本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本國籍勞工提供勞務所在地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且設
籍在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勞資爭議發生時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
作一年以上(職災不受一年限制),因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
本款第5目除外),並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勞資
爭議協調或調解不成立,或協調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協調或
調解會議之結論履行時,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本局申請
補助訴訟費用或撰狀費、存證信函費用:
1、勞工遭雇主非法解僱,雇主未回復僱傭關係且未給付回復
前之工資而涉訟者。
2、事業單位經勞工主管機關性別工作平等會審定違反性別工
作平等法,勞工依該法向事業單位提出損害賠償或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而涉訟者。
3、勞工遭雇主積欠工資6個月以上,尚未獲得工資墊償而涉
訟者。
4、雇主未依規定替勞工加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提繳退
休金6個月以上而涉訟者。
5、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
辦法」得不經調解程序情形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
起訴訟而涉訟者。
6、勞工非自願離職,雇主未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而涉
訟者。
7、雇主因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非法終止契約,致工作權喪
失而涉訟者。
8、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
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暨依職業災
害勞工保護法請求損害賠償等相關費用而涉訟者。
9、因雇主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
起刑事告訴者。
本款之申請應於勞工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團體召開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或調解成立而雇主未依調解會議之
結論履行後五年內為之,逾期不受理。
(二)訴訟期間之急難生活補助對象需符合前款之補助要件,目前未
就業且經評估生活困難者。
三、補助內容及標準:
(一)訴訟費用補助:
1、勞工個別申請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者,每案(不分審級及
訴訟終結方式)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5萬元
為限。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同一事件而涉訟之勞
工人數在2人以上,其申請補助,應以集體訴訟方式為之,
2人共同提出訴訟,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新10萬
元整,3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15萬元整,
4人以上每案不分審級最高補助總金額為20萬元整,但每案
訴訟標的金額應在50萬元以上,有重大勞資爭議或其他特
殊情形經本局審核小組審核認定者,不在此限。
2、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3萬元。
3、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1萬元。
4、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4萬元。
(二)撰狀費、存證信函費:
1、每案各項費用最高補助6,000元。
2、同一案件如已申請本款補助(撰狀費、存證信函費),又
再申請前款訴訟費用補助第1目之補助,經審查合格者,
應先扣除本款補助金額後,再補助其差額。
(三)勞工實際支付訴訟費用未超過前二款之補助標準者,以實際支
付費用補助,且每人以補助最高5萬元為限。
(四)訴訟期間之急難生活補助:
1、請領急難生活補助者,經評估生活困難者,每次以2個月為
期間,如再經評估生活困難者,始得繼續請領急難生活補
助,每人每年最長以補助4個月為限。
2、生活困難參考指標:
(1)申請者需為家庭主要經濟負擔者。
(2)薪資所得需為家庭總收入90%(含)以上者。
(3)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半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
配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114萬元以下者。
3、評估生活困難由本局參考上述指標並按個案事實核實認定
之。
4、補助標準:每人每次發給2個月基本工資補助,每次以2個
月為期間,每年最高以補助4個月基本工資為限。
四、本局為審核補助案件,應設立審核小組。審核小組置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2人,由律師1人、學者專家或公
正人士1人擔任。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審核小組原則
上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提早或調整之。
審核小組召集人或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自行迴避。其對於審理之案件,不得受任為訴訟代理人。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
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審核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勞工權益基金相關預算支應。